时间:2023-05-17 20:59:17来源:法律常识
宁德福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通过加强与有关单位联系、
梳理工作思路、
督促落实追逃措施、
及现场监督交付执行等一系列工作,
成促成一名逃匿5年的缓刑罪犯
被抓获并收监执行。
简要案情
罪犯罗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由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矫正期间,罗某某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决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不料,收监执行过程中,罗某某下落不明,司法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市公安局提请上网追逃。
破解监督难点,落实网上追逃
因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需逮捕或拘留手续,而该类案件法院因没有相关规定依据,无法出具相关逮捕文书,导致无法实施上网追逃。
针对上述情形,福鼎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方面将该衔接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一方面发出检察建议书(鼎检监建[2015] 9号),建议福鼎市公安局主动与市司法局、法院沟通联系,补齐上网追逃的相关手续,尽快实施追逃。
穷尽监督方式,协助网上追逃
上网追逃手续办理后,福鼎市检察院坚持以实现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将逃匿罪犯送回监狱服刑为目标,持续跟踪监督抓捕进展,期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动采集收监对象个人信息,了解其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情况,先后5次上门释法说理,引导收监对象家属配合收监执行工作;同时加强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系,帮助理思路、出主意、想办法。
通过督促落实追逃措施、现场监督交付执行工作,2019年6月10日, 罪犯罗某某被公安局抓获,目前已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检察官在这里提醒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风险,你真的知道吗?不论因为假释、缓刑,还是暂予监外执行你终究是离开“高墙”之内,回到社会、家庭千万别忘履行法定义务更别让自己重回那堵“高墙”里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来源:福鼎检察
撰文:朱一飞、林彬彬|编辑: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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