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1:49:34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法制网讯(罗功臣 刘华)近日,沐川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诉前会议,主持刑事和解,使一对冤家握手言和,顺利回归社会。
2014年7月19日凌晨,易某(男,17周岁,高一学生)酒后与同学舒某(女)经过沐溪镇凌鹰小区时,被李某的朋友曹某看见,曹某认为舒某系李某的女朋友,故电话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邀约了刘某、李某某(男,15周岁,自带一木棍),先后赶至沐川县沐溪镇柑子巷大智慧网吧外,与易某发生言语争执、抓扯。李某手持李某某带来的木棒对易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易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证据说话,逼迫双方面对现实。案中证据存在分歧,被告人口供称有2人对易某实施伤害,被害人称对方有2-3个人对其殴打,而证人证言却证明只有一根木棒,是李某持棒对易某进行击打。双方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重,李某认为多一人承担好减轻自己的责任,易某认为多一人负责其民事赔偿能够顺利到位,双方对公安仅移送一人,均不满意而怨声载道。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查明是李某邀约,仅有李某某自带一木棍到场,李某持棒对易某击打致伤,使双方放弃幻想、面对现实。
耐心疏导,打开心结。审查发现,双方年轻气盛、酒后滋事,易某年仅17周岁系在校学生,受伤后心生不满,于2014年12月21日晚9时许,邀约其朋友对李某进行推搡、抓扯,被劝止。而李某年满19周岁在KTV上班、父母在外打工维生,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案发已近一年,双方心结未解开,矛盾一直没有化解。公诉人一方面多次电话与李某的母亲联系,讲明利害关系,说服其举全家之力积极赔付,为儿子今后安心生活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被害人易某及其母亲,进行心理疏导,使易某认识到以暴制暴是不可取的,心平气和正确面对,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好迎接高考。
以诉前会议作平台,依理依法主持刑事和解。通过前期攻心工作, 8月10日,组织召开诉前会议。李某及其代理人、易某及其母亲和2名代理律师、1名律师助理参会。会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拿出九级伤残鉴定书,提出残疾赔偿金9752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8500元、护理费2900元、伙食补助费580元,共计117504元的赔偿请求。主持人及时义正词严地指出其九级伤残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但本案非工伤,系人身损害赔偿,其九级伤残值得商榷;且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精神抚慰金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交通费2000元无票据依法不能充分满足;着重对双方进行法制教育、耐心疏导、化解矛盾。在上午和解工作遇到阻抗时及时冷处理,下午继续攻心,经过一天持之以恒地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面诚恳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自愿支付了易某全部赔偿费97000元(含已付37000元医疗费),被害人易某及其母亲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理。
沐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沐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检察院指控成立,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此案圆满解决,双方生活跨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