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收费(2021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18 02:23:32来源:法律常识

玉泉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收费(2021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因土地纠纷,六旬老人杨某明酒后持铁锹来到八旬老人戴玉泉家中“理论”,将对方打伤。警方介入后,经鉴定,戴玉泉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将杨某明公诉至法院。2021年1月6日,秀屿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明有期徒刑1年3个月,附带民事赔偿戴玉泉1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警方对杨某明采取取保候审期间,他潜逃外地长达5年,后在辽宁沈阳投案时被抓。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明在被网上追逃期间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杨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戴玉泉的家属告诉记者,戴玉泉被打后看病治疗已花费数十万元,而案发至今,杨某明并未向他们道歉,也没给付任何赔偿。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杨某明家人求证,对方称,已经过法院判决完事了。“我父亲啥也没有,工资都停了。”

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秀屿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截至发稿前,对方未就此进行回应。

男子酒后持铁锹去邻居家“理论”

被取保候审后潜逃5年后方投案

据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判决记载,1955年出生的杨某明,案发前是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政府职工。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同年7月6日被刑拘。

秀屿区检方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27日,杨某明因与被害人戴玉泉长期存在土地纠纷,遂手持铁锹来到戴玉泉的家中理论。其间,双方扭打躺倒在地,互用手脚踢踹对方身体,致被害人戴玉泉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戴玉泉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8旬老人戴玉泉被打伤住院治疗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案发后戴玉泉接受询问时回忆,当天11时许,他在家里吃饭,邻居杨某明推开他家门进来,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锹。杨某明就骂他们家,说要让他们全家都死。

“当时,我和女儿、孙子在厨房里吃饭,杨某明进来用手把我拉到大厅,然后把我推倒在地上,用脚踹我,还用铁锹打我。”戴玉泉描述,他的左右两侧脸部、左手、右手臂关节、右手肘部、左右两侧胸部、后背等部位有受伤,假牙都被杨某明打掉了。

莆田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提到,杨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立案侦查,当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期间,杨某明畏罪潜逃。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秀屿区检察院起诉书称,杨某明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侦六中队投案时,被该队民警抓获,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杨某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秀屿区检方起诉书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明刑责

据秀屿区法院判决记载,杨某明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签字具结。杨某明的辩护律师称,杨某明本人也受到轻伤二级伤害,建议考虑其受伤情况,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亦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合法范围内的赔偿,在本案确定赔偿金额并由被告人预交后,建议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杨某明已65周岁,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打老人请求法院认定重伤鉴定

被告人称对方头部病症非其造成

秀屿区法院判决显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玉泉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依法追究杨某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依法认定戴玉泉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判令杨某明赔偿其因被殴打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9万余元。

据悉,案发后,戴玉泉家属曾向莆田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恳请莆田市公安局对杨某明案进行监督。红星新闻记者登录该平台查询到了该诉求。

莆田市公安局在“回复意见”中提到,2015年6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法医出具鉴定书,认定杨某明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畴,认定戴玉泉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范畴。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伤情鉴定意见均表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015年6月30日,经北岸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批,对案件当事人杨某明、戴玉泉予以重新鉴定。

莆田市公安局在“回复意见”中提到,2015年9月1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明、戴玉泉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明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戴玉泉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及轻伤一级。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戴玉泉因外力作用致右侧额颞顶部、左侧额顶部迟发性出血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分别构成重伤和轻伤。

据秀屿区法院判决记载,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杨某明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损失,戴玉泉头部的病症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赔偿相关损失。

杨某明的辩护律师称,戴玉泉的颅脑损伤问题,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与被告人行为无关,公诉机关也依法未作指控。戴玉泉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金额应为1.7万余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打人者获刑1年3个月

判赔被害人物质损失12万余元

2021年1月6日,秀屿区法院对杨某明伤人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检方指控的涉案事实。不过,法院判决中提到,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明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向该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院经审理认为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明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秀屿区法院认为,杨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明在被网上追逃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明侵害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情节及其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一并予以考虑。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该案指控限于被害人胸部损伤,公诉机关就未予指控颅脑损伤当庭明确莆田市检察院经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伤者戴玉泉于2015年4月29日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时,并未提示存在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等情况,2015年4月29日至7月2日之间也无医疗记录证明伤者存在颅内出血等情况,故相关颇脑损伤与2015年4月27日外伤之问缺乏因果关系。

据此,秀屿区法院认定,伤者戴玉泉自2015年7月2日之后住院进行颅脑治疗的花费,与本案指控胸部损伤无关,不予支持。杨某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戴玉泉造成物质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戴玉泉物质损失计12万余元。

最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戴玉泉各项物质损失12万余元。

受害者申诉请求确认头部重伤系被打所致

检方:相关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

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宣判后,戴玉泉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对杨某明从重处罚,判令杨某明赔偿戴玉泉各项损失199万余元。上诉期限内,杨某明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生效。

莆田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戴玉泉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对其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依法依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戴玉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戴玉泉向莆田市检察院申诉。莆田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到,戴玉泉申诉称,戴玉泉头部重伤是在案发时被杨某明持铁锹殴打造成的,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审查案件阶段程序违法,明显偏袒杨某明。

对此,莆田检方在上述《通知书》里论述,纵观在案证据,虽然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害人戴玉泉慢性硬膜下血肿与其在2015年4月27日所受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系主要原因,但案发当日被害人头部是否被杨某明殴打致伤,相关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莆田检方称,从被害人戴玉泉案发当日的陈述笔录看,其能清晰表述自己身体许多部位被殴打,唯独对自己头部是否被杨某明持铁锹击打这么重要的情节未述及,而是案发两个月后的笔录才陈述到自己头部被杨某明用拳头和铁锹殴打。

莆田检方还提到,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查体表损伤检查记载、医院的初诊体检记录,均未提及或记载戴玉泉当时头部存在外伤痕迹,这与人体头部受铁锹击打而未检见外伤痕迹明显违背常理。

最终,莆田检方认定,被害人戴玉泉头部重伤是否系杨某明持铁锹击打所致,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自首认定和认罪认罚引争议

检方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戴玉泉申诉时还提到,杨某明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于杨某明被认定为自首,莆田检方论述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司法解释并未区分犯罪分子在逃跑时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亦没有规定犯罪分子逃跑时所处的诉讼阶段。

莆田检方认定,虽然杨某明在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达五年之久,但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适用投案自首并无不当。

关于杨某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莆田检方论述称,戴玉泉以对杨某明认罪认罚没有听取被害人意见、当庭反诉要求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认为杨某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莆田检方提到,经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承办人员因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戴玉泉,便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检察专递邮寄送达,经两次寄出后,均因原址查无此人、电话拒接或长期无人接听被退回,导致无法听取被害人本人意见。

莆田检方称,被害方是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意见是司法机关作出的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必备和决定因素。被害人当庭提出的反诉意见,是对自己因伤提出的权利主张,并不能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莆田检方认定,杨某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莆田市检察院认为戴玉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9月10日,莆田市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戴玉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被打老人家属称对方从未道歉和赔偿

被告人儿子:已经过法院判决完事了,父亲已啥都没有

不过,莆田检方的上述结论,仍不能让戴玉泉家人信服。戴玉泉家属坚持认为,戴玉泉头部所受伤害是被杨某明打伤的。入院记录明确写了头晕、头痛,不然医院怎么诊断为“闭合型颅脑损伤”。第一次做笔录是写脸部(被打),之后的笔录做了(头部)补充,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也有写头部被打。另外,戴玉泉被打后入院首日用药有治疗头部的“脑蛋白水解物”,适应症包括用于颅脑外伤等症状的改善。

莆田市第一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戴玉泉“初步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戴玉泉家属提供的莆田市第一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戴玉泉入院时间为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主诉”为被人殴打致头晕、头疼4小时,“初步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戴玉泉家属还提到,杨某明是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畏罪潜逃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戴玉泉的儿子日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说,案发至今,给父亲治病已花费数十万元,但杨某明从未进行过道歉和赔偿,连法院判赔的12万余元至今也是分文未收到。

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杨某明家人求证,对方称,已经过法院判决完事了。“我父亲啥也没有,工资都停了。”

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了秀屿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截至发稿前,对方未就此进行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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