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7:02:2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湖北徐女士向记者反映,2018年母亲买的房子存在瑕疵,且与开发商宣传的不符。2021年,徐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和有着类似遭遇的业主袁女士一起委托武汉一名周姓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款。经过两次开庭,徐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之后徐女士希望针对“瑕疵交付”和“虚假宣传”问题再起诉主张赔偿。然而,徐女士发现周律师今年1月给她寄回的资料中少了一本购房宣传册,宣传册上介绍了楼盘信息和地理位置,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徐女士表示:“丢失的是一本宣传册,关于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还蛮关键。虽然是打完官司才丢的,但我另行起诉还会用到。”
丢失的宣传册,来源:九派新闻
徐女士说,律师寄出资料时应该拍照记录,目前已无法追溯是否在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她认为律师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证据,不能交给其他人,目前证据丢失律师应该负责。“我希望他能找到,不然就退律师费。”之后,徐女士向司法局进行投诉。5月6日,记者致电周律师,他介绍,该宣传册并非关键证据,可以帮助徐女士向法院调取复印件以便今后使用,但徐女士不接受。由于该证据丢失,徐女士之后起诉只能用复印件,她担心证明效力不足。
徐女士与律师聊天记录,来源:九派新闻
关于这一事件中的几个疑问,头条号法律认证律师 进行了解读:
①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司法局介入调查后,表示此案二审已经结束,相关证据都已经证实,法院那边都有记录。徐女士可以向法院调取复印件,以便今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因此,原件在法律程序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和可信度。如果原件无法提供或者原件已经丢失,被允许以复印件等其他形式提交证据,但是其效力要低于原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制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提供该复制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复制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提供该复制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予以证明。“律师帮徐女士向法院调取的证据复印件有盖章,下次起诉也可以使用,影响不大。”案外律师介绍。
②徐女士该如何维权?
首先,徐女士把宣传册原件交给周律师,那周律师就有保管义务。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其次,既然周律师无法证明把宣传册原件寄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保管物的丢失,周律师应当赔偿。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周律师为当事人徐女士保管证据原件,这并不算无偿保管,毕竟徐女士是付了律师费的。
综上,徐女士有权要求周律师赔偿丢失宣传册原件所造成的损失。但目前来看,好像损失也不大,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③律师费能退吗?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律师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案子败诉的,当事人才能主张退还律师费。
今年初,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共同退还原告孔爷爷等代理费19200元,共同赔偿原告30000元。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弄丢了委托人孔爷爷的20张医学影像片,导致他们在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未能提供相关医学影像资料,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还,被判决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律师代理案件中丢失了重要证据医学影像片,并对后续案件产生一定影响,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这次事件,律师费是否要退,这与是否丢失宣传册原件并无必然联系。毕竟宣传册原件是在二审结束后丢失的,且再审并不需要这份原件。
而武昌区司法局回复徐女士时表示,丢失的资料并不影响法院的裁决结果。律师费退费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工作人员已向律所转达了这一诉求。建议通过友好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海报新闻编辑 马洪震 综合九派新闻、南国今报、柳城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