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8:45:06来源:法律常识
10月5日上午8时许,一男子李某(化名)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宁市海昌街道横山社区一场地内,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撞到一名2岁幼儿并将其碾压,造成幼儿当场死亡。驾驶这辆车的司机李某,是这名幼儿的父亲。
李某在社区内撞死自己的亲生儿子,是否构成犯罪呢,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李某系司机,其在道路行驶倒车时,并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倒车时造成自己2岁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其也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儿子跑到行驶的车辆后面被撞倒碾压,推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李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少捕慎诉是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基于本案的特殊案情,对李某可免予刑事处罚,在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也可以在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三、李某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李某撞死自己的亲生儿子,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李某系撞死自己的儿子,应向自己的妻子赔偿上述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