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0:31:19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曼 实习生 卜鑫 文图
本报讯 “租车位本就是个人意愿,但是物业却要求业主一租几十年,这和强卖车位有什么区别?”日前,大河报洛阳新闻热线(18837996211)接到市民陈先生的电话称,自己入住洛龙区文庭雅苑小区,多年来小区车位一直执行租车位必须长租的规定,业主多次到物业、开发商处协商交涉都没有结果,“原本租车位就是因为买车位太贵,现在这样租和买车位又有什么区别?”陈先生说。
小区车位只能长租
“我们小区是2014年入住的,交房的时候没有说车位的问题,等到业主们开始去办理租车位才发现不对劲。”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小区车位属于地上车位,刚开始小区车位充裕时业主们还可以临时使用。近年小区私家车数量增加,物业开始严格管理小区车位,“直接购买车位的话,许多业主都认为有些不划算,想要一年一年的租用车位。”陈先生说,但是当业主们到开放商那里去租赁车位时才发现,原本可以短租的车位却只能长租,“这和买车位有什么区别,我们业主都不愿意。”
一位已经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业主向记者展示了这份租赁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标明车位的租赁年限,但是却在租赁期限款项的第一条写明,“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车位的租赁年限原则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准”。陈先生告诉记者,这样的合同条款也就意味着业主相当于买下了这个车位,“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让我们业主一下子租够 70年,十几万的租用费用,这不就相当于买了一个车位嘛。”
随后,记者与一位业主从小区开发商处了解到,目前小区内所剩为车位不多,需要租赁车位要抓紧时间。当业主一再追问合同租赁年限是不是70年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对具体租赁年限进行解释,只是强调业主的房子权限是多少年,车位就能使用多少年,“我们的车位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租赁年限和房子的年限一样。”
律师提醒,该租赁形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形式的租赁,其实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的买卖。”对于该小区业主遇到的问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业主签署的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谢亮告诉记者,小区的地上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放商和物业都没有买卖这些车位的权利,“这些车位只能作为临时车位轮流使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固定给某个人。”
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后得知,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此类车位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谢亮介绍到,地面停车位的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所以地上停车位的使用权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进行买卖,只可以作为小区管理人员对车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对于小区业主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谢亮表示虽然合同标明是租赁合同,但是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等问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虽然业主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具体年限,但是可以从条款中看出租赁期限远超出规定,那么超出的年限是无效的,业主可以寻求政府部门或者法律帮助。”谢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