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18:17:46来源:法律常识
(特约撰稿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民商部副主任马青山)
顾客在饭店吃饭时被砸伤
4月12日中午,老薛与小胡在一餐馆吃饭时,包间的一堵墙突然倒塌,砸晕了老薛。店主赶紧拨打120将老薛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老薛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店主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事后,老薛认为自己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由店主赔偿,但店主认为自己当时就将老薛送至医院,并垫付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已尽到合理义务,拒绝再次赔偿。二人为此争执不下,老薛遂将店主告上了法庭。
饭店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的饭店就餐时被倒塌的墙砸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1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等9719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中首先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墙倒塌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拉扯帘子导致墙壁倒塌,故被告只应承担补偿责任,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已支付3万元医疗费和2000元其他费用;后续治疗费1万元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本次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饭店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899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承担1800元,原告承担430元。
索赔时应注意提交相关证据
《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店家作为饭店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以合理限度为宜。本案中,店家对饭店内存在的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隐患,应该在明显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店家明知该墙壁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仍没有提醒顾客注意,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者在索赔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向法院提供受伤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人于何时、何地因为被告的某些行为造成什么样损失;要求赔偿护理费、医疗费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需要陪护的证明及医药费的凭证;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律师简介:马青山,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洛阳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券、证据调查等各类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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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2007年入围河南省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单,2013年获评“九星级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参与的社会活动多次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央广播电台、凤凰网、南方周末、大河报等媒体报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师拥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语、财税、工科等多重知识背景,能为不同需求的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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