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9:05:08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罗仲明 实习生吕赛祎 通讯员何奎 丁洁 12月27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江门市城区、江海区政府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邓万灿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并继续追缴邓万灿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6年,邓万灿任原江门市城区、江海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政府下属企业国有资金过程中,侵吞、挪用公款800万元左右,超过三个月未还。1996年11月,邓万灿出逃境外,直至2018年7月主动回国投案自首,退赃人民币20万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万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邓万灿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邓万灿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邓万灿身犯两罪的事实和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邓万灿作出上述判决。邓万灿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