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蓟州区刑事诉讼律师(天津蓟州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20 00:18:03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地区蓟州区刑事诉讼律师(天津蓟州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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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天津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01

唐某某诉天津市津南区

民政局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因残疾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8年8月,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津南区民政局)因唐某某母亲名下有30余万元银行存款,撤销了唐某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唐某某向津南区法院起诉,称该存款非其母亲所有,实为唐某某外祖父母的钱款,因特殊家庭原因,唐某某外祖父母将部分钱款交唐某某母亲保管,唐某某母亲不是该钱款实际所有人。唐某某认为不应以此为由取消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撤销津南区民政局“停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并补发2018年8月至恢复期间的待遇。该案经协调,唐某某撤回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因涉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问题,津南区民政局副局长依法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其了解到唐某某母亲已经将名下的存款全部返还唐某某外祖父,并进一步了解到唐某某曾患鼻咽癌,需长期进行治疗,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困难。庭后,津南区民政局副局长表示尽快解决唐某某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问题。唐某某重新向津南区民政局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并经依法审核重新获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其生活困难现状得到缓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倾听民意民声,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的典型案例。津南区民政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停发了唐某某的低保金,但通过庭审,该区民政局的负责人了解到新的事实,又依法定程序,高效解决了唐某某低保问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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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于某诉天津市公安局

宝坻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田某某等人聚餐后,乘车返回途中,田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上停着的于某的电动四轮车发生剐蹭。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互殴,致马某某、于某、于某之子于某某受伤 ,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宝坻分局)口东派出所接于某报警后,出警处置。经调查取证,确认于某与马某某等人相互殴打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宝坻分局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宝坻分局对于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由宝坻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安宝坻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庭审前,公安宝坻分局副局长认真听取分局工作人员汇报。庭审中,副局长认真听取了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做到了“出庭且出声”。


【典型意义】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需要行政机关有力支持,也需要各级法院强力推进。在本案中,宝坻法院“一把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在凡是公安宝坻分局作为被告的案件,该局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且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答辩,并积极发表意见,有利于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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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王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

林业局行政处罚及天津市

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某村村民。2016年1月,王某某与案外人韩某某签订协议,转包侯家营镇某村北土地3亩,土地地类为林地。后王某某在该块土地上堆放玉米棒骨。2019年9月,蓟州区林业局对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涉案土地被毁占面积2.83亩,蓟州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某恢复林地原状。王某某向蓟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蓟州区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王某某对原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上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协调,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蓟州区林业局副局长、蓟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庭参加应诉。在二审庭审中,蓟州区副区长及时回应了王某某提出的主张。庭审结束后,双方在平等、平和的气氛中就涉案争议如何妥善解决,以及王某某的企业后续经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协商,王某某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耐心倾听和坦诚相见,令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被行政机关秉承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办事风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该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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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及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经天津海关通报,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将涉案货物“氮钾复合肥”(后经海关鉴定为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在普货码头委托装船作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立案并以某某公司为作业委托人,认为其“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港口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就出庭应诉做了认真的准备,庭审中,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全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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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马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

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系蓟州区侯家营镇某某村村民,与案外人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侯家营镇某某村委会与高某某等人签订《种植业承包合同书》,高某某等人取得某某村土地承包权,马某某与高某某在涉案地块栽植了杨树和槐树。2018年1月,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承包合同权益归女方所有”。2018年侯家营镇某某村修路,为保障道路施工,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责令某某村委会清除了马某某的部分槐树,树木损毁。马某某于2020年6月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蓟州区侯家营镇政府“一把”镇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讼,开庭前,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本人数次赴现场查看,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中,认真听取马某某诉讼请求,积极发表答辩意见,在法庭调解过程中,主动与马某某沟通协商,并代表镇政府作出和解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蓟州区法院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对化解矛盾的积极态度,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及换位思考,使得双方更加理性看待所争议的问题,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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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李某某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不履行征收房屋职责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某某村,2016年3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辰区政府)实施杨北公路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因穿越李某某居住的村庄,北辰区政府划定了征收红线,李某某的房屋未在征收红线内,未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1月,李某某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北辰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并不在杨北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李某某提起本案之诉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北辰区政府的“一把”区长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情况,并在庭审中就案件处理发表实质性意见。同时了解到李某某面临的实际困难后,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典型意义】

行政征收直接关乎民生保障,北辰区“一把”区长出庭应诉,带头遵法守法,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李某某的家属及北辰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旁听了本案庭审。“一把”区长出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人民政府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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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李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房屋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拆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办事处)与天津市东丽区某某部门(以下简称某某部门)均拒绝承认被诉强拆行为系自身直接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因此李某以二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丽区政府)为被告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东丽区政府强拆违法。后经协调,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三中院依法追加东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东丽区某某部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东丽区副区长、第三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参加诉讼。庭前,东丽区副区长就涉案事项认真听取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作出指示,尽快查清涉案房屋拆除主体。经过协调,某某部门承认涉案拆除行为系其委托某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某某街道办事处亦当庭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李某当庭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加强行政管理、厘清行政职能具有推动作用。本案中,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敢于直面问题,既有效化解了行政案件争议,又厘清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仅强化了行政管理,也让行政相对人切实感受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坚强决心和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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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天津市某某药店诉天津市滨海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市场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药店(以下简称某某药店)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经调查,滨海新区市场局认定某某药店存在销售侵权“3M”口罩且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哄抬价格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销售侵权“3M”口罩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某某药店不服,主张其在销售时不知涉案口罩为侵权商品,且其作为药品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处罚决定有失公允,遂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后经协调,某某药店撤回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处罚基础事实和处罚幅度争议较大,且案涉疫情防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滨海新区法院向滨海新区市场局发出了建议函,建议其及时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处理。被告滨海新区市场局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滨海新区市场局表示,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建议,决定启动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后某某药店撤诉,该案依法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针对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诉求,及时启动重新调查处理程序,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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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

行政征缴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取得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施工建设,后该商业楼于同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审计部门审计宝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坻人防办)工作业务,发现某某商业楼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宝坻人防办于2019年5月立案查处,认定某某公司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某某公司作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处以警告并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某公司不服,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中宝坻人防办主任出庭应诉,对某某公司释明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处罚的过程。某某公司在一定程度表示认可其处罚的部分结果。在法院判决后,出庭负责人认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超过处罚时效及程序违法,并与某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某某公司履行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宝坻人防办亦对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自觉执行法院判决,主动参与行政争议纠纷化解,配合法院做好原告服判息诉工作,展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格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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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津市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拆除及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2014年,天津市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西青区精武镇建设6000平方米全封闭厂房。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精武镇政府)经向规划部门调查核实后,以某某公司搭建的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20年5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某某公司将该建筑自行拆除。某某公司不服,向西青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8月,西青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精武镇政府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向西青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两个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庭应诉情况

典型意义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西青区区长、本区精武镇镇长主动出庭应诉,庭前,区长、镇长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区长出庭应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强有力地推动了西青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


【典型意义】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积极回应,以明辨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彰显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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