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00:50:1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4月XX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合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XX月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擅自改变位于某某区的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期间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与其父亲邹某乙(另案处理)一起扩建某某区 “某某口”至“某某垭口”的这段公路。经聘请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区 “某某口”至“某某垭口”施工扩建的公路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在某某区倾倒建筑垃圾占用林地面积3881平方米(5.822亩),其中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面积630平方米(0.945亩),用材林(一般用材林)面积3251平方米(4.877亩),占用林地林木蓄积为0,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2、在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和某某社交界处(小地名:某某垭口)扩建公路占用地块面积5837平方米(8.756亩),其中林地面积3256平方米(4.884亩),非林地面积2581平方米(3.872亩),占用林地均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及短轮伐期工业用材林),林木蓄积1.28立方米,占用林地损坏程度为严重损坏。在调查中还发现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于2020年4月在某某区某某村再次新扩建了“某某垭口”这段公路,经聘请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新扩建公路占用林地3590平方米(5.385亩),林地属性为地类全部为其他灌木林地,无活立木蓄积,其中按森林类别及林种,公益林地,防护林地面积0.0172公顷,商品林地,非防护林种(一般用材林)面积0.3418公顷,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经调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对2019年在某某村倾倒建筑垃圾及2020年4月在某某村7社扩建公路的事情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位于“某某寺”的5.882亩林地的严重毁坏均是由邹某甲找人倒渣造成的,不排除其他人在此处倒渣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邹某甲参与2019年7月扩建“某某口”至“某某垭口”公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甲于2020年4月扩建“某某垭口”至“某某口”公路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的具体面积。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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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