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01:05:57来源:法律常识
5月16日,由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一案在兰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承办法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首次要求公安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兰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专家、侦查人员与证人共同出庭作证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于去年8月-10月期间,5次盗窃他人的电瓶车,并销赃给被告人倪某、钱某、钱某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辩称车子是自己同监所服刑人员“宋某”所偷,其只是帮忙销赃。为查明事实,根据公诉人申请,兰溪市人民法院同意并通知二名证人、一名专业人员、一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侦查人员就马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是否存在同案犯等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监控视频分析研判专家对当庭播放的马某偷车的监控视频进行了详细剖析。证人、侦查人员最终证实被告人马某辩解是“宋某”偷车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并且被告人马某的辩解前后矛盾,有作案时间且与倪某、钱某、钱某的供述和被害人丢失三轮车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马某的辩解不成立。最终,合议庭支持公诉人的指控,认定马某构成盗窃罪。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当天,兰溪市委政法委组织市法院、检察院部分干警、公安侦查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人民陪审员等共计12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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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证言还原了案件侦查过程,且当场反驳了被告人的不实辩解,有很强的证明力,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起到了规范案件办理的作用,倒逼了政法干警提高执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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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大代表、水亭畲族乡黄江村党支部副书记黄志奇说。
兰溪市政协委员、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炜翔认为,这次庭审程序规范严谨、举证充分有序、控辩激烈规范,庭审驾驭有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加庭审的对抗性,使得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严兵军说:“这次案件旁听对我们办理零口供案件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对提升我们的依法取证意识、侦查能力水平有较大的作用,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