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建德市刑事业务律师(建德市律师在线)

时间:2023-05-20 01:15:57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杭州建德市刑事业务律师(建德市律师在线)

郑剑锋律师;做一名有情怀的“法律工匠”

——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郑剑锋律师

前言

执业24年以来,他专注于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为他们解决许多法律难题,也办理过不少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对每一个维权案件,他总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践行法律人的“工匠精神”;对客户的咨询,他又总能本着“防范风险的同时尽量促成交易”的指导思想,提出“接地气”的解决方案;对弱势群体,他侠骨柔肠,竭力维护公平道义;对律师同行,他满腔热情地参与律师协会的工作,尤其愿意与年轻律师交流业务。

他,就是海浩所的郑剑锋律师。

郑律师于1994年投身于律师工作,1999年即作为创始合伙人之一参与了海浩所的创办。目前,他担任海浩所主任,同时兼任了浙江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2016年,他还被选为杭州市下城区人大代表。

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服务就是律师的“专业化”方向

有人问郑律师,现在很多律师都在追求专业化,而你办理的案件却涉及民商、刑事乃至行政诉讼等广泛领域,这算不算“万金油”啊?对此他回答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服务,这本身就是律师的专业化方向之一吧。只是由于中小企业碰到的问题更具有综合性,既可能涉及诉讼,也可能涉及重组并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大投资项目论证等,因此需要律师具有更全面的知识结构而已”。

比如:杭州有一家民营企业,其曾以“租赁70年使用权”的方式直接向当地村民“租用”了几千亩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后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在此期间,恰逢教育部门有意利用该地块创办高校,为该企业盘活资产带来了很好的机会。但由于该企业“租赁”的土地明显存在权属不清、用地性质不合法等问题,致使双方的合作存在极大的法律障碍。为此,郑律师创造性地提出设想:先是由教育部门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以收购股权的方式将该民营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然后以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原民营企业投入的“土地租金”转化为征地补偿费),将原来的“违法用地”转化为合法的教育用地;最后依托该几千亩土地进行依法办学。这样,一所崭新的高校由此在杭州市诞生,该民营企业投资者也由此走出了债务困境。

郑律师认为,为中小企业服务,就是要兼顾法律规范要求和客户诉求的平衡,既要讲“法律”的“法”,也要讲“办法”的“法”。同时,民营中小企业其实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律师还要帮他们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又比如:2015年,某民营企业将自己下属的一个加油站以4800万元整体转让给一家国有企业。但当办理转让过户时,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各种税款2500万余元(其中土地增值税2100余万元)。原因是,该资产转让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确认,其资产包括约5亩工业用地以及加油站的房屋、相关设备、“特许经营权”等,其中除房屋和设备评估价约300万元外,土地作价1300万元,“特许经营权”作价3200万元。但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转让,故并不存在所谓3200万元“经营许可权”的独立价值,该加油站的转让价款中除房屋和设备价值300余万元以外,其余约4500万元均应归属于土地价值而予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郑律师提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依据行政许可而取得的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如出租车营运权等),但这种权利资源还是因其“稀缺性”而具有经济价值,税务机关不能武断否定这种“无形资产价值”。更何况,我国法律也并未绝对禁止这种“经营许可权”转让的,只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这种经营许可还是可以随其整体资产的转让而变更主体的。其次,就本案来说,主要争议在于“土地评估价是否合理”而并非在于“特许经营权能否转让”。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土地价值偏低,依法有权要求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进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缴的土地增值税,而不能径直“想当然”地否定“特许经营权”价值,或者将其价值并入“土地价值”。

据此,郑律师代理该企业申请了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虽然由于其特殊的复杂性和典型性,法院在2016年7月经过公开开庭后,至今尚未作出判决,但相关问题已引起了上级法院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的多方关注,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维护。

与年轻律师探讨案子是我的乐趣

郑律师所在的海浩所是浙江省内规模较大的一家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办公面积约1600平米,年度业务创收达5000余万元,现有执业律师70余名。该所成立19年来,秉持“低调务实、大气开放”的理念,先后获得了“杭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05年)、“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06年)、“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提名”(2011年)、“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2016年)、“杭州市中介服务行业示范企业(机构)”等一系列荣誉称号,无论在人员规模、办公条件、业务创收、纳税等方面,均已在全省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位居前列。

作为该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郑律师在担任主任职务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进一步提高该所业务、服务水平的工作中去。在他主持下,海浩所首先完善了收案、结案管理制度,提高了律所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其次,该所健全了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提升了全所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研讨业务的氛围;再次,该所还建立健全了破产重整业务规则,提高了该所破产重组团队的专业化水平。海浩所的各项业务由此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作为省市律协的“民商专业委员会”和“刑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之一,郑律师也非常热心于通过律师协会平台与年轻律师进行业务交流。他身体力行,多次主持了律协的民商专业、刑法专业研讨活动以及疑难案件论证活动。他也曾自己参加“江浙沪律师辩论赛”、“杭州市检察官、律师控辩赛”等赛事,并获“优秀辩手”称号。就在今年5月,他还参加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面向杭州市全体律师的“打黑除恶背景下律师刑辩技能”专题轮训,先后为余杭、拱墅和建德市的近300名律师作了三场题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的讲座。

除此以外,郑律师也从不忽视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公共法律事务的关注。早在2007年4月29日,他就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决书》文章,论证了全面公开法院裁判文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六年后的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全面推行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布制度。他曾撰写《行贿并非受贿犯罪之源》等文章,并先后在杭州市律师实务研讨会上获奖。他从2002年开始受聘担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几年来参与裁决了上百个案件,以“法官”身份成功解决了大量商事法律纠纷。作为人大代表,他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建议》,呼吁大力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由于这些成绩,他也曾被杭州市律师协会先后授予“杭州市优秀青年律师新星奖”、“杭州市优秀律师(提名)”等荣誉称号。

帮弱势群体维权是律师的

道义责任

在竭力为中小企业客户保驾护航的同时,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也是郑律师的执著追求。其中最著名的是一起历时8年,最终为被害人赢得了“说法”的“卢某某被伤害案”。

1992年8月,浙江省东阳市一位卢姓村民被无辜殴打致仰面倒地昏迷,后出现精神病症状。由于当地医院当时没有颅脑CT设备,故直到37天后才经转院发现“重度脑积水”。于是,卢的脑积水“是否本次外伤形成”就成了能否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关键。1993年,金华市公安局作出的第一份法医鉴定意见,认为卢“伤后37天发现的脑积水难以用本次外伤形成来解释”。而东阳市人民法院法医的重新鉴定意见是“外伤性脑积水,属重伤(即肇事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1994年4月,浙江省公安厅再作法医复检,认为“患者脑积水应于伤前即已存在”,其伤势属“轻微伤”。据此,东阳公安局认为肇事者胡某不构成犯罪,遂对其仅作出了“治安罚款100元”的处罚。于是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卢某的案件就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其伤势确属“重伤”,该案就只能由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公安局却恰恰认为该案只是“轻微伤”,不应当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卢某家属辗转找到了当时“初出茅庐”的郑律师。

郑律师敏锐意识到,此案最大的困难是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即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求告无门”)。要想进入司法程序,唯一的“口子”是针对公安局的“治安罚款100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需要推翻省公安厅的法医鉴定意见,还必须找到其他更权威的法医机构作重新鉴定。于是,郑律师一边代理被害人提起行政诉讼,一边又先后申请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作进一步法医鉴定。1995年7月,省检察院委托的精神病专家作出了鉴定意见,认为卢“患有外伤性精神病,可以评定为重伤”;1996年4月,浙江省高院也作出了卢“1992年8月12日晚所受伤害已属重伤”的鉴定意见。于是,法院以“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刑事案件”为由,中止了行政诉讼,移送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公安局还是不接受省检察院和省高院的法医鉴定意见,于1996年6月又委托公安部进行重新鉴定,结论还是“脑积水伤前即已存在”。至此,有关卢某的伤情已进行了七次鉴定。期间东阳法院和金华中院均以“发现刑事案件”为由,要求公安局侦查。但公安局则始终坚持己见拒绝立案,将案卷退还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郑律师一篇题为《历时五年,鉴定七次,此案究竟何时了》的文章终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当时浙江省内的几乎所有主流媒体(包括报纸和电视台),以及多家全国性的法治类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评论。1998年9月,东阳市检察院根据我国1997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浙二医院)”进行第八次司法鉴定(此时被害人卢某已因脑积水发作而去世),并随后对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监督。1999年1月,公安局终于对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在案发整整七年零三个月之后,肇事者胡某终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关民事赔偿也已在此前调解处理),郑律师也终于为被害人卢某及其家属“讨到了说法”。

不忘初心,勇敢前行。在郑剑锋身上,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人的执著,看到了法治进步的希望。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郑剑锋及其海浩律师事务所,还会继续为维护法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并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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