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14:22:11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余某
【辩护人】:东莞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唐玉娟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余某于2018年3月28日成立了某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将帮助客户贷款作为了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其合作的放贷主体都是正规银行。为了获得客户资料,余某向第三方购买了几万条电话,姓名等信息,获利1万元。后余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是为合法经营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但仅使用了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余某非法获利仅5000元,未到非法获利“5万元”的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就上诉该点向公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公安同意取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团队律师通过查阅大量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制定打掉非法获利数额的辩护策略,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