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22:46:45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见习记者 杜光然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流浪汉张某甲为生计所迫,先后四次在玉环当地偷食物充饥,当地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起诉。
根据中国检察网信息显示,张某甲1975年出生,家住贵州省桐梓县,在浙江省玉环市无固定住处。1998年张某甲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21年11月9日至21日期间,张某甲为生计所迫,先后四次在玉环市某处,窃取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等豆制品,用于生食果腹,总价值约200元。第四次张某甲在盗窃豆腐皮时被商户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部门。因涉嫌盗窃罪,张某甲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媒体报道称,张某甲多年前就来到玉环打工,2021年春节后他回玉环时,发现工作岗位已经被人顶替了。张某甲被迫另觅工作,不巧期间手机、身份证丢失,他不想让家人知道近况,所以在街头开始了流浪生活。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写道,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构成盗窃罪有数额起点,一般要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但如果是多次盗窃或入户盗窃则没有数额起点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如果有盗窃前科,在认定时也会从严。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只偷了价值200元的食物,但因是多次且有前科,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也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以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认罪态度良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尺度。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