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04:09:03来源:法律常识
在江苏扬州境内的高邮湖、邵伯湖湖面,一群人在禁渔期趁着夜色,骑摩托快艇,拖拽30米长渔网“电捕鱼”,先后捕获各类鱼6570余公斤,并造成了生态资源的破坏。如此行为也招致了严重后果——他们既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又被判承担经济赔偿。
11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扬州境内的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直播网获悉,法庭当庭宣判,高某某等10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的152万余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该笔赔偿款项将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电捕黑网”午夜潜入湖泊
法院查明,2019年1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商议,在扬州高邮湖“电捕鱼”。后来发现捕到的鱼并不多,转而选择午夜时分驾驶摩托快艇来到邵伯湖,并用30米长的拉网捕鱼。
高某某、谈某某等10人先后“电捕鱼”8次,他们明确各自分工,先后参与了策划、开闸、电捕、贩卖等过程。根据法院调查,这些人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6570余公斤。
根据当地渔政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是高邮湖、邵伯湖的封湖禁渔期,因此上述10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
据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非法电捕团队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为此,高邮市检察院将高某某等人公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如皋法院判决,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扬州市检察院以高某某等10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高某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机关)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损失损失评估报告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电捕鱼”的范围主要在邵伯湖,不能直接以高邮湖作为模型推算至邵伯湖,这种推算方法不科学。另外,捕捞的主要是鲤鱼、鲫鱼,评估报告提到一种叫乌鳢的鱼种,并以此计算对鱼类繁殖造成的损失,该计算方法缺乏依据。
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认为,以高邮湖模型进行推算,共选5个点进行推算,推算结果具有代表性。电捕鱼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毁灭性,因此将乌鳢纳入计算渔业损失的范围是有依据的,另外对于渔业资源的计算总量实际要小于电捕鱼造成的实际损失。
电捕鱼收入7万,赔偿157万是否过高?
根据渔业专家的说法,“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采用“摩托艇拖拽电网”的方式实施“电捕鱼”,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
“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出庭作证时表示,该案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拥有多达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电捕鱼”团伙多次于夜间出入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行为导致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评估报告根据“电捕鱼”危害估算出的157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一是“电捕鱼”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二是电捕区域被电击致死或伤害,但未被捕捞上来的其它鱼类损失价值10.19万元。三是以上被损害鱼类对种群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元。四是电击造成包括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鱼类饵料生物损害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五是本案渔业损失价值的咨询费用5万元。
综上所述,其违法成本相加高达157余万元,但高邮湖、邵伯湖生态环境因此遭到破坏的损失短期内不可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