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17:14:54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讯(胡晓光 李锴乐 刘浏)“通过你们的训诫,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努力,全面改正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原本不想来参加这次训诫会,我对孩子屡次犯错已经失望透顶,但今天听到检察官不离不弃、用心良苦的教育,我感到很惭愧。作为一名父亲,我的监护是存在问题的,我真诚接受检察机关对我的训诫。”近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开展了全市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训诫。经过检察官的训诫,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和他的父亲深刻反思了各自存在的问题,修复了二人间早已冷漠的亲情关系。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许某年仅17岁,母亲在其出生时便因难产去世,父亲独自将其抚养长大,但为了维持生计经常外出务工。因缺乏家庭监管,许某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后因与父亲关系不和而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期间,许某终日沉迷于网吧,由于缺乏生活来源和上网费用而选择盗窃他人财物。2018年2月,许某因此前犯盗窃犯罪刑满释放。回家后,其父觉得脸面无光,便经常粗暴地对其进行训斥,久而久之许某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父子二人的矛盾再度激化。许某再次离家,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他最终仍然选择了盗窃。今年5至6月间,许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先后盗窃了5家沿街商铺,共窃得人民币900余元以及香烟、食品等物。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一家网吧内将许某抓获,后提请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许某虽然多次盗窃,但犯罪时仍系未成年人,加之其盗窃的总额不足千元,经过量刑评估难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逮捕条件。但综合考虑其以往表现,许某的再犯可能性较大,其父亲在其前罪释放后仍然未能进行有效监管,更加剧了不捕后的再犯风险。如何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又有效预防再犯,承办检察官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刑事训诫工作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对许某作出不捕决定后,开展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训诫。 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训诫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偏差或者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开展批评教育,劝诫其改正并不得再犯的工作。本案中,许某符合未成年人适用范围中的第三款“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而其父也符合监护人适用范围中的第一款“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不捕决定后,该院根据规定邀请了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居委会代表等一同参加许某的不捕训诫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向许某父子二人分别宣读了《训诫书》。各方代表也就亲子关系修复、行为偏差纠错、工作就业指导等方面围坐发言、建言献策,共同帮助许某回归生活正轨。此次训诫后,该院也将定期对许某的父亲和其所在社区进行回访,随时掌握许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做好回访记录,进一步巩固训诫效果。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总结此次训诫工作经验,将不捕后训诫与不捕后帮教有机结合,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力求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