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口碑好的刑事律师团队(花都区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23 10:04: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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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2020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披露,2019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的涉及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超过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罪名。在实践中,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再次醉驾的案件也不少见,我们目前就遇到一起。

具有酒(醉)驾再犯情节的被告人是否还可以适用缓刑?这是很多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就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判例看,上述问题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司法判例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9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天河区天河北路出天河南街东53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l。另,2013年2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刑初1203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9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天河区中山大道珠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另,2013年8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终837号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状态下,饮酒后独自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北路出法政街24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另,因犯危险驾驶罪,吴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院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酒(醉)驾再犯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印发的《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不适用缓刑,(注:《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七)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根据上述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可以不适用缓刑。

鉴于此处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具有酒(醉)驾再犯情节并不必然排除适用缓刑。在案例一、二中,被告人醉驾再犯,最终法院也对其适用缓刑,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再犯并不必然排除适用缓刑。

需要追问的是,具有再犯情节的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在何种情况下不可以适用缓刑?我们认为,是否适用缓刑,关键看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通过分析比对被告人具有酒(醉)驾情节的缓刑、实刑案例,我们认为,在酒(醉)驾再犯案件中,具有以下情节的被告人将更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缓刑,1.前后醉驾间隔时间超过五年的;2.酒精含量低于200mg/ml;3.认罪认罚;4.造成交通事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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