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3:53:4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力维护者,如果在给当事人做辩护时发现当事人另有罪行是否该揭发?
胜法网小编,面对这个问题时,觉得很是好奇,就特意向律师朋友们发出了大大的疑问号。看看以下几位律师又是如何回答的吧!
何国兴律师: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式执业时间虽然仅有6年,但是在2015年珠海办理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是居首位的。面对如此多的数量,何律师却是亲力亲为,只为不辜负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
面对以上问题,何律师在思考后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我觉得从律师职业道德来说应当保密,不应揭发,除非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梁友明律师: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龄7年,是2015年中山买卖合同律师排行榜第六名的律师。非常敬业,对当事人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在同行中是极少见的,很多当事人打完官司都会介绍客户过来。 很勤奋,休息时间很少,有什么事情,第一时间都可以找到他。当事人对他很满意。
面对以上问题,梁律师在思考后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我会选择“不揭发”,因为我们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我们的操守,当事人给我们律师费,不能将其往重罪拉,这是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意愿背道而驰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以后也不会选择这样的律师。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占亮律师: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一个从业十几年的律师,占亮律师深研劳动法多年,还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了配套服务产品。先后作为30余家大型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有一家知名日资企业与占亮律师合作竟长达10年的时间,占亮律师的专业程度可想而知。
面对以上问题,占律师在思考后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或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但是这种保密的义务不应突破法律的界限。也就是说,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人实施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则有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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