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6:19:5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温新旺,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这是我于2021年年中接办的案件,彼时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一审时当事人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八个月的刑罚。当事人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经过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广州中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继续委托我做他的辩护人,在重审开庭后不久,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真正重获自由,并获得了三十余万的国家赔偿。
一、无意间的询问
接到承办案件时,二审审限已经过半,时间紧急,我一边预约看守所会见,一边联系跟案书记员,约好阅卷时间并提交办案手续。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刑事案件的二审原则上不开庭,而这个案件移送二审已经有一段时间,便认为二审法官可能已经看过案件材料,所以在递交办案手续材料时问书记员本案是否有开庭的意向,书记员称法官还没确定。意料之中,大多数不确定是否开庭的回应,最终的结果就是不开庭。我又追问道,这是个经济案件,可能比非经济案件有更多变数吧。书记员没有回应我。那时我还没有看到案卷材料,不了解全部案情前不会过多地与办案人员沟通,这个追问只是再平常不过的询问交流,但没想到最后真的有“变数”。
二、初次会面:坚持无罪
有句玩笑话,辩护律师的客户要么待在看守所,要么是在通往看守所的路上。自从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去看守所会见要先做核酸测试,疫情刚开始的那一年甚至要求律所出具健康证明,同时出具核酸阴性证明、未离开广州行程证明,看守所附近区域若出现感染者时看守所封闭式管理,取消一切会见。允许会见时,会见的条件也不好,会见室少、隔音差、会见时长短等情形严重影响律师的正常会见。除会见条件差外,律师的会见资源非常紧张,尤其是天河、番禺等地的看守所,同行笑称预约会见成功的运气如同彩票中奖。
终于,我“中奖”了,抢到了会见当事人的号。会见时间仅有半个小时,远程视频会见,设备声音极小且无法调节,同时在场会见的律师基本都在喊着与他们的当事人沟通,现场极为嘈杂,完全无法深入交流,所以第一次会见过程中主要询问了当事人作为公司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内容、流程及业务时间,未涉及非常细节的内容,但这为我提交第一次辩护意见关键作用。尽管原来一审辩护律师也作无罪辩护并从金额上打掉了一部分指控,但当事人始终坚定认为自己无罪。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对辩护方向至关重要,本案一审判决一年八个月,此时当事人已被关押了一年六个月有余。
三、阅卷:否定审计报告
见完了当事人,终于可以专注于对卷宗的分析。律师成天与文字打交道,但极少面对大量的数据信息。对待经济案件的证据材料,我觉得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态度,就是不排斥财务数据,因为大部分的经济案件都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本案也不例外。我本身具有会计资格,所以对财务数据不存在专业上的障碍。
本案的两份审计报告,一份把当事人送进公安局,另一份把当事人送上被告席,只有更细心、更用心,才能否定“审计报告”。律师与审计师的差别是审计师只管数据,律师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去读数据,抛开相关证据、事实而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对案件并无证明价值,本案的两份审计报告正是如此,当然,我要否定的审计报告并非一无是处,它为我节省了许多查阅、制作涉案流水的时间。
四、出路:质疑一审判决
一审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为,当事人领取了公司的款项,但未全部用于活动执行,而是将剩余款项占为己有。
辩护律师对一个案件作无罪辩护,可以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入手,在本案中,最可行也最具有釜底抽薪作用的就是拿出证据证明当事人把钱花到了活动执行上,假使其他未用于活动执行的款项全部被当事人侵占,也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对于仍关押在看守所的上诉人而言,且事隔两年,这举证难度可想而知。因此,目前只能先从一审现有证据入手,发掘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存在矛盾的事实。
终于,经过多番阅卷分析,我将当事人执行活动与活动支出款项一一进行比对,竟发现存在当事人已执行的活动却没有活动费用支出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违反常理。随即我把当事人从事活动的项目、时间、地点、费用支出、对接人员等内容列表分析,提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需要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的辩护意见,这是我提交的第一轮辩护意见,旨在动摇一审判决,启动二审开庭审理。
五、转机:否定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第一次会见后的一个多月后,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我与当事人决定从自己使用过的微信、京东、美团、滴滴等软件中再次寻找有利证据。终于,发现了诸多遗漏收集的证据材料,立即固定、备份证据材料,同时将整理好的第二轮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交到二审法官手中。如果说第一轮辩护意见是质疑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那第二轮辩护意见便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们更加有了底气,我们手中有“牌”,要求法院开庭审理。
提交证据材料后不久,办案书记员告诉我,市检已经在阅卷了,如果有补充的材料可以直接交给市检,并告知我们本案将会开庭。终于,我们确信这个案件已经在向好发展。
2021年9月,我们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我们做无罪辩护,结果可以是宣告无罪,也可以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法庭辩论中,不出意料,检察员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较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需要进一步核实,也建议案件发回重审。至此,可以说二审的目的已经达到。
二审开完庭四天后,书记员打电话来,不出所料,让我和当事人均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并且嘱托我们将二审提交的材料,再准备一份,随案移送原审法院。
收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我们接着原二审的辩护思路继续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