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7:46:45来源:法律常识
说起聘请刑事律师办理民事案件,不得不提到当年闹得满城风雨的王宝强离婚案,王宝强聘请专业刑事律师张起淮代理离婚纠纷案,起初许多人还觉得疑惑不解,直到宋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送进了看守所,吃瓜群众才在一片哗然中幡然醒悟,原来还有这种操作……
诚然,现今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仅仅依靠单一的民事诉讼手段,往往无法全面的解决诸多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律师若无法找寻关键的突破点,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便容易陷入止步不前的泥沼而一筹莫展,当事人对律师的业务能力也会产生质疑。对于律师而言,在了解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基础上,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尝试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办案时从刑事角度找准切入点,巧用民刑交叉思维,民刑并行,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案模式。本案是因厂房出租人私自变卖他人未搬离的机器设备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历一、二审判决三被告均败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我们接受委托介入,在仔细研究案情及相关证据后,决定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为切入点,提起刑事控告,同时申请民事再审,双管齐下。案件虽经历一波三折,但最终以刑事控告极大震慑对方,也顺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成功迫使对方承认伪造部分证据的事实,并愿意妥协作出最大让步,接受我方提出的和解方案。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极大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陈某、邵某、梁某三被告从2014年1月起共同出资承包佛山市南海区的某厂房进行合伙经营,2014年4月,案外人何某与合伙人之一的陈某签订《租赁厂房合同》租赁了该厂房进行经营,同年5月案外人何某与原告王某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租赁上述厂房进行加工生产。2017年4月《租赁厂房合同》因故提前解除,厂房需要进行清场,纠纷也因此发生,原告王某于2018年2月以其机器设备被被告陈某锁于厂房内,并私下转卖了厂房的机器设备导致财产遭受损害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邵某、梁某为共同被告。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提交了部分设备的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送货单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损失高达120多万元。最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后佛山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邵某、梁某两被告才发现一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收据》等证据材料涉嫌造假,恶意夸大其设备损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由此决定另外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邵某、梁某两人到律所咨询,我们了解相关案情后,认为该案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可以巧用刑民交叉的思维,并提出民刑并行的应对策略:民事程序上通过申请再审,争取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刑事程序上通过刑事控告,力求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以震慑对方。我们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房产已被查封且拍卖在即,为避免当事人因房屋被拍卖后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我们又当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暂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随后,我们又第一时间赶往位于江苏无锡的机器设备供货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发现本案中原告在一审过程中确实伪造了该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多份合同文书,为争取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调查取证后,我们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时间向一审法院所在辖区派出所提交《刑事控告书》,阐明被控告人存在伪造证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对被控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并亲自陪同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佛山市中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指出:一、本案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被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与无锡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收据》、《发货(装箱)清单》皆系伪造;二、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三、原审法院未经核实评估,只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物品清单酌定损失为6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依法决定再审,经过庭询质证后,佛山市中院最后采信我方观点,决定再审本案。
在民事监督程序和刑事控告程序都启动后,在再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一消以往的嚣张气焰,面对伪造证据的铁证,不得不承认其在一、二诉讼过程中伪造部分证据的事实,且主动向我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同意调解,并希望如我方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可以做出最大的让步。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分析利弊,考虑到本案除伪造的证据外,还存在部分真实有效的证据,对方也确实存在一定的损失,我们也建议调解结案,见好即收。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以极小的代价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赔偿,和谐解决,双方皆大欢喜,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民刑交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民商事法律主要通过确定行为边界以及行为结果来调整民事行为,其本质是确保个人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形成社会关系。而刑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其对社会秩序的调整是消极的,但是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刑法对其他法律适用的补充和保障作用,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若能引入刑事的办案思维,通过刑事程序辅助民事诉讼,往往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接到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是否涉及刑事风险,能否通过刑事追诉手段迫使对方协商、妥协、和解。比如离婚纠纷案件中,第一时间考虑到当事人或对方存不存在刑事犯罪,如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通过刑事手段可以迅速抓住对方要害,占据诉讼的主动权。运用刑事手段大多情况下并非真的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矛盾,但律师最终的目的仍然是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一旦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民事目的就无法实现,更何况民事案件中并非是要将对方置之死地而后快,只要另一方在民事案件中表现出足够的诚意,能够协商妥协,作出让步,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实现利益最大化,完全可以见好即收,申请撤回对对方的刑事指控。
正如罗伊·布莱克所说:“在战斗中,我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识来帮助我的当事人。”刑事控告也好,民事救济也罢,皆为诉讼之手段,而尽所能维护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方才是最后之目的,无需追求每案必胜。律师办案要综合案情与效率等各种因素,抓住重点,不纠细枝末节。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说服法官,征服对手,达到当事人之诉求,方为律师之大智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