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6:16:1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夏某1与酉阳县XX乡XX村XX组村民郑某1有不正当关系,随即前往XX乡XX村XX组郑某1家寻找,张某某在郑某1家四处寻找无果,随后来到郑某1母亲夏某2家寻找,张某某来到夏某2家后发现没有人在家,随即用地上的石头将夏某2家防盗门砸坏进入夏某2家,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夏某2家卧室棉被点燃,想以此将其妻子夏某1引出来救火,在发现来参与救火的人员中没有其妻子后逃离了现场,事故造成夏某2无法在家生活,只有住在附近一危房中,生活困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通过砸门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品受损清单,夏某2家危房材料,夏某2现居住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夏某2的陈述,证人郑某2、宋某、夏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他人许可,破门进入他人住宅并损坏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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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