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8:13:24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好心顺他回家,出了事故为什么我要赔这么多钱?”司机无偿提供便利,乘客受伤应该自负还是司机负责?“搭便车”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形,本是好意,可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因如何承担责任而引发纠纷。
8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邻居张某回家,在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赔付32万元。
搭邻居回家途中出事故
邻居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某与张某是邻居,彼此之间都比较熟,二人同在一地做临工。
2020年2月5日下午下班后,李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张某一同回家,车从仁和区布德镇驶往东区东风方向,行驶到炳清线凉风坳隧道内时,遇前方胡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因道路堵塞停车,李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失控侧翻后,与轻型货车尾部相撞,致张某受伤,后张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车行至肇事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对隧道内车辆情况观察不力,且隧道路段超车,以致肇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驾驶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不清的载货汽车行至隧道内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开大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二,确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后,胡某自愿对张某亲属进行了赔偿,李某未进行赔偿,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张某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赔偿各项损失费用32万元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此次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轻型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李某及胡某按责任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的诉讼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确放弃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故李某对胡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张某系无偿搭乘的特殊性和李某作为驾驶员的无偿服务,基于公平和好意同乘的行为考虑,应当减轻李某2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
名词解释
什么是“好意同乘”?
据法院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案件。“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第1271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被告系好意搭载,发生交通事故,故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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