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武汉周边刑事重罪律师费用多少,关于疫情涉及到的刑法罪名

时间:2023-05-26 18:24:21来源:法律常识

​前段时间,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问题引起热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从一根棉签到一纸报告的中间过程,不再只关注结果。从2019年12月1日,武汉市发现首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到2020年1月中方向世卫组织发布新冠疫情通报再到2022年11月多家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被曝核酸证明造假,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新冠疫情无疑成为了社会生活的重大事件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那么在新冠三年期间都可能触犯到哪些刑事罪名呢,本篇文章列举了与疫情有关的法律条文。

1、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初期,由于普通家庭并不会囤积医用口罩这就导致了口罩的需求量瞬间上升,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无良商家哄抬口罩谋求暴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该案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在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随后在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1月23日至29日,谢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日涨至21元至198元不等,累计销量1900余盒,金额达到17余万元,违法所得16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谢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谋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单位判处罚金20万。

此案根据的是《刑法》第225条第4款之规定判处的,也是非法经营的兜底条款,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普通的货物品即使定价高也并不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规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此条要求犯罪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为依据并结合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来判断。

在本案中疫情初期全民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口罩也成为了防治疫情扩散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此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给人民造成损失,用刑事法律来评价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2、销售伪劣产品罪

除了上述哄抬口罩价格外,因为口罩“一罩难求”因此衍生了国外口罩代购的情形还有许多商家把注意力转到了生产赶工假冒名牌口罩的上面。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注册商标的第10类里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需要注册商标,当时国家政策倡导佩戴n95口罩等一次性医用口罩,但是很多品牌没有这个资质所以就假冒名牌口罩以次充好。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就是疫情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情况。该案系2020年1月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是河南某地昂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是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工。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41.6万支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年某便将上述口罩运送至政府指定仓库,后该口罩被销售至宿迁市某人民政府和某管理委员会,并最终被发现涉案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口罩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要求。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标准应当大于等于95%,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标准为40.1%-44.5%和50.3%-55.3%均不符合标准且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标准。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王某2年9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和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本案中还可能涉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到本案涉案的一次性口罩虽不具相应的防护效果但并非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本案并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另外,本案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被告销售的口罩既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标准又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即想象竞合犯应择一种罪论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两个罪名的主观要件都是故意——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或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本质的区别在于保护的客体不同,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根据最高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第二条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但处罚金。因此本案中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重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蔓延扩散时,当时由于全国都处于紧张的气氛之下许多民众出现过激行为,有感染者因不满医护人员的措施撕扯医护人员的防护装备,更有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护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确诊患者明知吐口水的行为会导致医护人员感染病毒也明知新冠病毒的严重程度,因此该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伤情鉴定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4)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笔者认为新冠病毒属于第四种情况,新冠病毒与普通的物理伤害不同,可能存在个体差异需要根据个人临床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伤情鉴定,因为在吐口水的行为在当时并不会对医护人员造成即时的伤害,所以应当等待临床治疗来看感染者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具体伤残等级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在当时因为我国对于病毒的认识还不是很成熟,临床经验较少且病毒毒性较强因为吐口水导致医护人员感染并死亡是否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呢?笔者认为不够成,虽然当时我国已经有因为感染新冠病毒致死的情况,但是在当时吐口水的行为并不会对生命法益造成现实且紧迫的威胁。从感染新冠病毒到死亡需要经历一段时间,患者在及时就诊的情况下病情能够得到控制,甚至因为自身身体素质较好可能会痊愈因此并不具备对生命造成紧迫的威胁。并且故意杀人罪并不包含偶然导致死亡结果的一切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因为新冠病毒病不一定会造成感染者死亡,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因为在这一点上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罪需要谨慎适用,即便被吐口水的医护人员因为感染病毒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疫情期间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名可能涉及到普通自然人也可能涉及到核酸检测机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对自然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导致疫情扩散的处罚,对于核酸机构的处罚少之又少。天眼查App显示,今年以来,至少有16家核酸机构因核酸问题被处罚,包括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长沙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和合医学检测实验室、北京九泽堂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等。涉及的问题包括:擅自混管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反馈错误、违规超温贮存核酸试剂、核酸检测超标准收费、未按时出具核酸结果等。处罚结果包括罚款、警告、吊销执照,以及对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等,但并未看到对核酸检测机构的判决。核酸检测机构如果造假导致疫情扩散自然应当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此之后还能够触犯哪些罪名呢?

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中重大失职罪。

核酸检测机构能够独立出具核酸检测报告,直接决定了所有被检测人群的隔离问题,但是很多检测机构最近被曝出出具虚假报告,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巨额损失甚至可能对当事人的健康造成影响。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有很多种,我国法律规定了爆炸、决水等行为,与之程度相当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够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就构成此罪,并不需要实际产生损害。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此罪名。核酸检测机构如果是故意将阳性患者瞒报、谎报、漏报成阴性就可能使阳性患者没有接受治疗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进一步将造成社会其他人员的感染风险。

笔者曾处理过核酸检测机构的案子,某冷库冷链作业的工人在感染病毒后因核酸检测机构空采导致没有被查出,该工人回家后传染了周围人,最终导致当地某大学学校的学生们感染给社会造成几百万的损失。但该案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分别。

本案中核酸检测机构虽然是空检、漏检导致社会巨大损失但是该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并不为了危害公共安全,此案的损失后果应由冷库负责人、监管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共同负责,每一个部门在自己所负责的环节都存有一定的侥幸与失误。例如冷库方面为了减少损失因此没有按照货物规定时间静置由此才导致“物传人”的结果,核酸检测机构在听信了冷库负责人承诺的全面消杀等保证措施的情况下才选择少检但并没有主动将阳性改成阴性,因此结合本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核酸检测机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那么如果在大规模的核酸检测过程中过失的出现错误,由于操作规范或者技术原因等造成核酸检测错误,最终导致疫情扩散严重给国家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的可能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而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此罪。

我国早在2003年就发布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患者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在第一条第二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同理如果是核酸检测机构过失的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可以构成此罪。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中重大失实罪

核酸检测机构外包给许多个人企业、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检测机构作为一种通过专业服务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性验证服务的中介组织,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的核酸报告可能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29条依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前述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罪。

我国现已经严格管理核酸检测机构对多地核酸有问题的机构予以立案侦查,但是很多民众要求一刀切的取消核酸检测机构外包给个人这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检测机构的出现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道路,理论上来说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不但有效的缓解了医疗压力也可以降低医院的器械采购成本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些核酸检测因为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便滋生出了贪污造假的现象,其实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在法律与教育监管同时调控的情况下是可以改善的。

专家认为想要真正杜绝核酸造假等问题可以从一系几个方面进行监管:

1. 程序监督,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就设置较为严格的要求,政府牵头负责招标、考察、遴选、中标等多个环节,相应政府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2. 技术监督,对核酸检测机构的标准是否统一,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卫健委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

3. 财务监管,要求定期审查机构的企业账务,并不定期抽查始终保持后续审查。

4.加强法律宣传,并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核酸检测机构的法律监管。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在疫情期间可能会触犯的法律责任,但是本章主要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罪名,还有寻衅滋事、在疫情期间招摇撞骗、贪污渎职等等都没有具体列出。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一定的启示。

​供稿: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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