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9:52:35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通过制作裁判文书公开以来淮安中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大数据报告,以期更直观、多角度地认识淮安中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规律,旨在为从事刑事法律职业的同仁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参考。
【检索条件】
1.案例
2.检索日期:2020 年 12 月 26 日
3.检索条件:刑事 二审 淮安 等
4.年 份:不限
5.限定地域:淮安市
6.案 由:刑事
7.判决数量:2011份
2020年12月26日下午15时许,通过alpha数据库,输入审理法院:淮安地区,审判程序:二审,案由:刑事。获取了2011份刑事二审裁判文书。经查询案件办理法院,全部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面直接上图:
1、整体趋势
可以看出,从2011年开始,刑事案件二审数量呈现出逐年增高的趋势,到了2018年达到峰值,随后2019年和2020年均开始下降。2020年刑事二审案件数量下降与疫情影响肯定有关,但是从下降整体趋势来看,笔者分析,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国家修改刑诉法,在全国层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这一制度的推行,也改变或者削弱了传统的控辩对抗互不相容的模式,加强了控辩协商,从而缓和了罪犯对一审判决的接受度,进而也有效降低了刑事案件二审案件数量。
2、文书种类
可以看出,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判决书的种类比较少,裁定书和判决书的数量比为10.83:1,从中可以看出,中院更喜欢用裁定书方式来审理二审案件。特别说明,其他和调解合计70份文书,均系不公开文书,案由一般有强奸、猥亵、邪教等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的,而上面说到的裁定文书和判决文书均是公开文书。
3、二审案由分析
看来上诉案件案由最多的就是侵财犯罪,此类犯罪在一审案件比例也较高。
4、案由的上诉率
为了比较一、二审的案由有哪些不同,笔者查询了一审刑事判决案由情况如下:
一审刑事案件总数为13905件,所以刑事案件总体上诉率为14.46%。具体的案由的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绝大多数是危险驾驶罪,因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轻,所以通过比较,可以看得出来,危险驾驶罪的上诉率较低,为2.95%。而侵财犯罪的上诉率为16.5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上诉率最高,为26.52%。看来,最容易引发上诉的还是经济类犯罪。特别说明,因检察院抗诉引起二审的案件样本数量微乎其微,不影响整体判断,所以,在计算上诉率时未将其予以剔除。
5、引发二审方式
刑事案件二审的提起一般就是两种,一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种就是一审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级检察院抗诉。
笔者在查询过程中,发现短短的查询时间,数据已经有轻微的变化。原来二审裁判公开文书为1941件,短短半个小时左右时间,已经变成1950件。因变动数据量较小,故未再重头开始检索。淮安中院刑事二审公开文书的1950件中,检察院抗诉案件只有54件,有些不敢相信,在54件抗诉案件中,有32起的一审被告人还提出了上诉。看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令双方都不满意。
6、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比率最高,超过了一半,为51.96%,其次就是撤回上诉比率33.52%,改判和发回重审率较低,加起来8.45%。裁判结果为其他的,一共122件,经笔者查看,其中有准许撤回上诉28件,其余类型为驳回起诉、部分撤销等,但是对总体裁判结果比例影响不大,alpha数据库统计的裁判结果依旧具有参考价值。
7、二审判决和裁定文书的结果比较
裁定文书结果分析:
判决文书结果分析:
通过可视化图表,可以清晰看出,二审裁定文书,维持原判率较高,达到57.91%,恰恰相反的是,二审判决文书,维持原判率较低,只有10.84%,而改判率却达到了78.92%。
8、二审案件法条引用分析
程序法条引用最多的主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的相关规定。而实体法条主要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物品处理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另外就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9、法官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淮安中院办理二审案件法官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当。
10、缓刑对于上诉的影响
经查阅,1950件公开的淮安中院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只有约65件案件中判处刑罚有缓刑,其余1885件案件均没有适用缓刑。经查询65件案件中,有些是一审判决未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二审依法予以改判适用缓刑。由此可见,在一审案件适用缓刑情况下,进而上诉的案件极低。
11、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比率
经查询,1950件公开的淮安中院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中,律师代理刑事二审案件有741件,律师代理辩护的比率为38%,没有律师参与代理的案件数量为1209件,上诉人自己单独辩护比率为72%。
淮安地区一审刑事案件全文公开的数量为13516件,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为2986件,辩护率为22.09%。近两年来,有律师参与辩护的一审案件数量是1009件,总数为3554件,辩护率为28.39%。看来随着国家逐步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也随之上升,但是总体来说二审案件律师辩护率明显高于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
12、抗诉案件时间分析
可以看出,抗诉案件虽然数量比较少,与二审案件数量呈相同的发展规律,在2017年达到峰值,随后下降。笔者分析的理由可能为近两三年来,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检察院对于法院判决的抗诉意愿。
13、抗诉案件案由分布
抗诉的54起二审案件中,案由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三大罪名之中,共占比85.19%。
14、抗诉案件裁判结果
可以明显看出,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淮安中院发改率明显超过了维持率,发改率为62.96%,维持率为37.04%。而上诉案件的维持率达到了51.96%,维持率显著降低。
看完了抗诉案件,还有一种类型案件没有展示出来,大家猜出来了吗?对的,那就是一审法院判决让双方都不满意的,那就是检察院既抗诉,被告人同时也上诉的二审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5、既抗诉又上诉案由分析
32起既抗诉又上诉案件中,案由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
16、裁判结果分析
既抗诉又上诉案件,说明了控辩审三方对于案件分歧非常巨大,这个从裁判结果可看出,淮安中院对于此类型案件,改判率达到了65.63%,相当于在三起案件中,有两起都改判了。但是维持率也达到34.37%,说明也有约三分之一案件淮安中院维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二审裁判时间,alpha数据库未直接予以显示,笔者随机选择了10起二审案件予以展示。
特别提示:因为案件判决后有10日的上诉期,在10日内上诉,然后二审法院才予以受理。而此时数据统计的是一审判决的时间,在此说明一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所以淮安中院裁判的二审案件大多数均在上诉受理后两个月内审结。笔者梳理的第2、8、10起案件明显超过了两个月审限,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疑难复杂、取证困难等类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还有就是出现一些情况,延期、中止审理的。比如今年出现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是中止审理的原因之一。所以,多数二审案件都会二个月内审结,少数案件会超出二个月,还有少数中的少数案件会远超出二个月。
说了这么多,大家对二审案件有些印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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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