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一下长沙地区好的刑事律师咨询专线,女子占车位被堵

时间:2023-05-27 09:50:15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武华康陈梦娟

双方从言语争执到报警、锁车,直至业主无奈焊上铁栏杆,长沙“女车主占车位”事件持续发酵,车主本人也遭受“人肉”,个人信息被网友扒出,不少网友对其“网暴”,甚至有无辜者受到牵连。其前工作单位不得不发布声明称其事发前已离职。

现在车开不走、车位回不来,似乎已成僵局。这件邻里纠纷的小事如何演化成全网关注的闹剧、网暴事件?

5月9日,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了业主、车主等多方,就如何破局展开调解。

得到的结果却是:一边先要道歉才同意挪车,一边先要求挪车再同意接受调解。

车,挪不挪?

一场停车纠纷为何演化成闹剧、网暴事件?

4月29日,长沙望城区山与墅小区,发生一起占用私家车位纠纷,双方从言语争执发展到报警、锁车,直至业主刘女士无奈焊上铁栏杆。至今,车依然开不走、车位也回不来。

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私家车位被他人占用,车主唐女士在初次沟通时,非但不认错,反而要求看车位买卖合同,“态度蛮横”。

5月8日,唐女士回到长沙,但并未来到现场挪车。她在当天14时30分,给刘女士发了一条短信:“我是车主,已回长沙,麻烦您把墩子卸下,我要挪车。”

刘女士认为,虽然这条短信中车主态度有所缓和,但并未向自己道歉。她要求对方诚恳道歉,之后自己才会拆除铁栏杆,让车挪走。

随着事件持续发酵,唐女士的照片、手机号码、前工作单位等都被网友“人肉”出来,相关视频评论区混杂着谴责、谩骂以及唐女士的个人信息。

网友们到唐女士“工作单位”社交账号下留言谩骂。5月9日,该公司发布“特别声明”称,唐女士已于4月14日离职。

因网暴事件,无辜人也受牵连。一张与唐女士相似的照片被人误认为唐女士,有网友将两张照片拼凑,该照片被到处传播。

△图源网络,网友拼凑无辜者照片。

5月9日,晨意帮忙记者来到占车位事件所在山与墅小区,碰到了正在报警的符先生。他称,自己在网上看到了占车位事件,便在相关视频评论发声谴责唐女士做法不对,但网友却翻到了自己账号中的照片,将其老婆认成唐女士。“网友在我的账号里辱骂,还将照片到处乱传,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符先生说。

“现在局面控制不住了,先让事情缓几天”

5月9日上午,在山与墅小区内,物业和辖区桃花井社区工作人员正在探讨如何解决此次纠纷。

“我们去了唐女士家里,敲门一直没人,电话也打不通。”桃花井社区工作人员说,物业、社区及月亮岛街道一直在商讨对策,但随着事件发酵,纠纷却越来越僵化。月亮岛街道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目前仍在努力帮双方调解。

随后,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了业主刘女士,她称,如果在5月8日及之前,唐女士拿出诚恳态度向其道歉,自己都会同意撤掉栏杆。但随着事件发酵,她担心轻易撤掉栏杆后,会引发部分网友不满。针对对方被网暴,刘女士坦言,这并非其初衷,“压根没想发展成这样,我只是要求道歉,也希望她(女车主)通过这件事情能真正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了。”

之后,唐女士对此回应称,自己从始至终都未拒绝挪车,“占别人车位,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不对的,4月29因车被锁了物业不开锁没挪,5月4日是因为当时在外地。”

唐女士说,该事件发展到现在,其中有一些细节未缕清,她希望先挪车,之后再通过政府部门将多方聚在一起调解。

“现在局面控制不住了,先让事情缓几天”,对于事件如何处理,双方均如此表示。

目前,小区物业、辖区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仍在积极介入协调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

车主不愿挪车或联系不到怎么办?

业主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该事件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多方律师进行解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车主如果因占用他人购买的私家车位,侵害了业主物权,因占用车位停车给业主带来的损失,车主应该负责。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车辆是在公共街道上占用道路,其他车主联系不到该车辆车主,可以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挪车。如果是小区私家车位被占用,车主不愿意挪车或者联系不到车主,业主可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报警,也可通过司法所的调解,或者喊叉车挪车。挪车过程中如果出现对车辆的损害,可能需要对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业主也可通过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审理裁决,强制执行,解决矛盾。”付建补充说,街道社区因无执法权,只能从中协调。

对于该事件中网友对车主、无辜者的网暴,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表示,网络暴力一般是指借助互联网等网络载体平台,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如果网友只是实事论事,对出现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揭露指正错误的行为,则不属于网暴。

另外,刘研律师指出,网友将个人的生活照片、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进行擅自网络转发公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网友前述行为则可能构成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刘研律师建议,网友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表达观点同时要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去触犯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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