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6:12:53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湖南高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件。
2021年,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21件,审结11401件。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案件5226件,商标权案件5038件,专利权及技术类案件446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11件。依法妥善审理了中联重科颜色商标侵权系列案、“和天下烟”诉“和天下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典型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打击了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湖南法院积极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提升民事赔偿额,对侵权意图明显、侵害市场价值高的智力成果的行为依法判决高额赔偿,切实增强了权利人司法权益的获得感。通过刑事、民事手段相结合,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整合诉讼合力,依法及时采取诉前和诉中行为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签发律师调查令等多种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便捷举证渠道,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2021年,湖南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提质提速深化年”专项行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积极适用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判结合,完善系列案件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式裁判文书的速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便捷、和谐解决。湖南法院大力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抓好诉源治理,诉前在线委派调解知识产权案件7196件,调解成功4316件,诉前委派调解的纠纷数量占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的三分之一,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诉源治理、纠纷协调解决效果明显。湖南法院进一步优化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目前已形成省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13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1+1+13+7”管辖格局,知识产权维权更便捷。同时,湖南法院积极推动湘赣鄂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主动对接湖南自贸区司法需求,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作、资源共享和制度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附件1: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度)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1年度)
2021年,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提出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21件,审结11401件。新收案件中,民事案件10952件,刑事案件162件,行政案件7件。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案件5226件,商标权案件5038件,专利权及技术类案件446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11件,为一大批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推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
1.积极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提升民事赔偿额。2021年,湖南法院继续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运用和转化为导向,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降低、竞争优势被不当破坏等实际损害,运用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审计报告等证据信息,结合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在认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对侵权意图明显、侵害市场价值高的智力成果的行为依法判决高额赔偿,增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获得感。在侵害中联重科颜色商标系列案中,判决各侵权人赔偿中联重科共计600余万元,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工程机械领域知名品牌商誉的侵权行为,助推先进制造业发展,为我省优势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充分保障。在“和天下烟”诉“和天下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从驰名商标保护的角度,全面审查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400万元,有力打击了跨行业不正当攀附行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品牌形象。充分保护具有较大知识产权效应的工商业成果,助推地域性品牌的培育和打造,审理的“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侵权人多次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店铺装潢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判赔170万元,充分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和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审理的武汉润禾生物医药公司诉江西伊珍美药业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在查明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确定了2倍的惩罚性赔偿额;审理的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据被告的违法所得确定5倍的惩罚性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有力打击了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2.民刑结合,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湖南法院2021年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62件,生效150件,350人被判处刑罚。益阳法院加强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加大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的措施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岳阳中院依法支持权利人对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民事手段结合,制止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全面整合诉讼合力,力推权利人轻松维权。依法及时采取诉前和诉中行为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签发律师调查令等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便捷举证渠道,及时维护市场份额,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湖南法院2021年共裁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24件、财产保全42件、先行判决2件。开福区法院在“王者荣耀租号禁令案”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及时开出诉前禁令,系全国法院系统对游戏租号平台发出的首例禁令,有效制止了市场主体规避国家游戏防沉迷新规的行为,该案入选2021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积极稳妥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侵害知名网络综艺节目《吐槽大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在认定侵权可能性大,不及时制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裁定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中侵害《吐槽大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相关视频,在防止损害扩大的同时,规范了视听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的市场秩序。邵阳中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适用律师调查令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长沙中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创新技术成果。
4.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行行动,及时提升保护效果。通过加强审执各阶段、各环节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形成保护合力。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开展执行专项行动,推动判决结果的及时兑现。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连续3年开展涉知识产权执行专项行动,集中优势执行力量多次深入高桥大市场、南湖机电市场等知识产权侵权重点地区开展执行行动,并邀请省内多家媒体随同参与报道执行进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大批案件当场执行兑现或达成执行和解,大力提升了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质效,有效提高了司法威慑力,达到了较好的市场净化效果。2021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992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545万余元,形成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浩大声势。
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和谐解决
1.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质效。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2021年,全省法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提质提速深化年”专项行动,积极适用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判结合,完善系列案件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式裁判文书的速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便捷、和谐解决。怀化中院出台落实专项行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方案落实,有118件案件通过调解撤诉方案结案;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成立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团队,案件平均审限缩短为40天;长沙市天心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引入公证机构提前介入案件协调,快速解决纠纷。衡阳中院坚持“庭前调,庭中调,判前调”三调原则,创立“有效送达+上门调解”工作模式,将调解优先的要求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案件调撤率达80.2%;郴州中院出台《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运行规范(试行)》,全面缩短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时间;永州中院开辟“繁简分流快速通道”,对简案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做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快执;常德中院下沉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调解,系列案件的调撤率达86.6%。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审限较去年缩短8天,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著作权、商标权简案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15天,专项行动取得较好成效。
2.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司法“快保护”节奏。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商标权、著作权等案件的类型化审理,依托复合型法官人才优势,与软件公司合作研发文书生成软件,探索新型庭审方式改革,实现庭审要素式导入、自建说理库、批量文书生成,让快审案件当庭宣判成为新常态。湖南高院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法庭的支持,实现简案线上询问和线上开庭,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提供了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3.大力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抓好诉源治理。湖南法院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的同时,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关联案、系列案较多的审判实际,借助人民法院“云调解”平台,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协同配合,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以判促调,完善知识产权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同时,推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的有效对接,及时赋予行政调处成功案件的效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衡阳、娄底、邵阳、岳阳、郴州等中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方案,株洲中院与行政机关、行业商会建立对接平台,合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的在线调解解决,形成民间力量、行政执法、司法力量共建保护格局的形势,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快速、和谐、多元的解决渠道。2021年,全省法院诉前在线委派调解知识产权案件7196件,调解成功4316件,诉前委派调解的纠纷数量是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的三分之一,大量案件通过诉讼外的形式和谐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诉源治理、纠纷协调解决效果明显。
三、优化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知识产权维权更便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报请最高法院增加指定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使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更为合理。湖南法院形成了高级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13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1+1+13+7”管辖格局。新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开福区法院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均为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同时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9月收案以来,共受理17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该院在审理涉网络游戏租号案件中,明确了在任何情况下,对虚拟财产的处分都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牺牲正常网络监管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2.继续加强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着力打造中部知识产权审判高地。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全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庭,自2018年3月成立以来,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万多件,新收知识产权执行案件近3000件,其中技术类案件2400余件,对三一集团、远大公司等企业的汽车专利技术、无人机技术、通信网络防伪验证技术、涉军工技术的绝缘防水技术等核心技术、前沿领域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依法进行了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为了进一步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完善符合知识产权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法庭持续吸纳具有法律、理工、行政专业背景的法官,组建复合型“三专”法官团队;推行民事、行政、刑事综合审判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推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三化”法庭,依托网上法院、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等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查询、调解、缴费、送达、信访等全流程线上解纷服务,形成“严保护、新机制、快节奏”三效联动机制,司法保护效果明显。
3.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培育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湖南法院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长沙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基本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相对统一了侵权认定标准。不断加强审判机构建设,稳定审判队伍。株洲、衡阳、常德、娄底等中院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全省法院人民法庭优化整合、升级改造的形势下,推动设立开福区马栏山人民法庭、天心区创谷人民法庭等建设,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完成审判场地和设施功能化软、硬件建设等初步规划工作,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人员专业化。
4.共建司法保障协同机制,共促自贸区繁荣发展。积极推动湘赣鄂三省法院“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作、资源共享和制度创新,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推进知识产权的巡回审判,主动对接湖南自贸区司法需求,探索在自贸区长沙片区开展巡回审判,建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驻岳阳自贸片区联络站,将在信息共享、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协助送达、诉源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等多领域开展合作,提高司法协作水平,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1.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宣传的长效机制。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高级法院牵头,中、基层法院协同联动,明确宣传目标,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渠道,在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法院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2021年,有10个中级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株洲、衡阳、张家界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走访企业、配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福区法院等根据案件审判实际,不定期通过电视、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解析法律适用和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长沙市天心区、岳麓区和开福区法院形成了宣传的品牌效应。
2.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方位拓展司法延伸服务。株洲、衡阳、自治州中院积极走访科技型、智慧型企业,主动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2021年,全省法院加强青少年群体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推动培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新生力量。湖南高院利用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分批次分阶段邀请学生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实地庭审和互联网开庭,组织学生根据法律规定设计案情,开展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会;湖南高院,岳阳、郴州等中院派法官走进校园,围绕“青少年与知识产权”等主题,宣讲努力提升青少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常规宣传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宣传相结合,以案释法,以点带面进行宣传。继续开展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等常规宣传,娄底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直播率达到了100%;衡阳、怀化中院针对当地商户被诉频繁、知识产权意识需要提升的现状,主动进商场、商贸城开展送法上门服务;郴州中院瞄准辖区内某县服装类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中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较多的特点,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重点乡镇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以判促调,通过一案引导一片,实现了司法保护的辐射效应。
附件2: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2021年度)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2021年度)
案例一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215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终19号〕
——侵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可以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故意;专门成立企业,恶意抢注并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相同商品,在对比销售中将权利商品低价倾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 “长生露”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该公司将商标许可其关联公司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生产并销售“长生露”营养补充饮品。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办者韩某、李某为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申请注册了“汇泽长生露”等多个商标,并将“汇泽长生露”“长生肽”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即营养补充剂上;还开办网店同时销售“长生露”和“长生肽”等商品,并将“长生露”商品以低价倾销。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制止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构成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额的确定上,因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其成立公司,盗用产品制作工艺,系以侵权为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额为60万元,并支持了25万元的合理维权开支。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了法律适用解释,明确了“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情节的表现具有多样性。本案对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认定进行了具体化,将侵权人专门成立公司,恶意抢注并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相同商品,在对比销售中将权利商品低价倾销的,多方面进行侵权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有利于打击明显不诚信的竞争行为,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市场经营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当前市场上,境外公司注册中盗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境内注册近似商标——境内进行大批量商标许可的全链条侵权模式呈多发态势,并有产业化趋势,对于这种以侵权为业的侵权模式应当严厉打击。
案例二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知民终7号〕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数额、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权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案情简介】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号“夫专家”、第号“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了与权利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呋专家”“肤专家”,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其现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第一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2021年3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于原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通过查明商标许可使用费,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某饮品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8252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7221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不是商品包装之上全部元素构成的物理意义上的整体形象,而是由起到识别商品
——商品销售与经营者服务具有紧密关联的情况下,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该类包装装潢可以纳入所销售商品的装潢范围统一认定。
【案情简介】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在长沙创办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自开设第一家店铺时起,开始在门头店招上使用仕女图、、“新中式鲜茶 越中国更时尚”标语;在店内墙面和广告牌上使用“不盲从 敢不同”“中茶西做”“爆款定名声”“周三半价”“雨天半价”等标语;在饮品单上使用“浣纱绿、红颜、豆蔻、花间词”类别名称;在茶杯上使用“我不源自英伦,我也不做美国派,我更不来自日本。我钟情中国茶四千八百年的历史。喝东西、不盲从,敢不同。我是性感可人的新中式鲜茶、我是天生不一样的现代茶馆,我姓茶颜名悦色”标语;在柜台上使用特殊字体的集点卡。但在品牌发展历史过程中,“茶颜悦色”各家门店并未稳定、统一地使用上述全部装潢元素。仕女图的式样有七种,其中最早出现于2015年10月21日,并于2016年后期才开始被统一、稳定地使用。而仕女图与自2013年起未形成统一、稳定的排列组合方式。
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招商加盟方式经营“茶颜观色”奶茶店。长沙市天心区刘某饮品店系其加盟实体门店。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某饮品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实体门店上大量使用、、“新中式鲜茶 越中国越时尚”等元素组成的门店招牌,“不盲从 敢不同”“中茶西做”“我不源自英伦,我也不做美国派,我更不来自日本。我钟情中国茶四千八百年的历史。不盲从,敢不同。原创自设计。... 我姓茶颜名观色”等标语,由“浣纱绿、红颜、豆蔻、花间词”类别名称组成的饮品单,与“茶颜悦色”焦点卡高度相似的焦点卡。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上使用了与“茶颜悦色”实体门店高度相似的照片,以及与“茶颜观色”品牌历史不符的广告宣传。原告认为三被告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并且虚假宣传品牌历史和店铺形象,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8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70万元。案件上诉后,长沙中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是经过长期稳定地使用、宣传、推广,在一般消费者中产生了显著特征,从而能够起到识别商品
【典型意义】 随着经营模式的创新,越来越多的现做商品和服务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本案所涉装潢元素复杂多变,装潢权与商标权交织缠绕,诚信经营与不当使用冲突难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标志性案件。本案二审判决在程序方面,依职权主动引入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最大限度了解一般消费者对于诉争商业标识的主观认知。在实体方面,通过确立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装潢权保护、未形成固定组合注册商标的装潢权排除、不同历史时期多种版本的装潢权选择规则,分别从正向肯定、反向排除、自由选择三个维度,围绕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问题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二审判决最终采纳侵权人上诉意见近十项,压缩“茶颜悦色”装潢元素至三项,既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做到了应保尽保,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人民法院网、光明网、新浪网、澎湃网、红网、长沙政法频道、长沙晚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全网阅读量达1.3亿次,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极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
——通过出租游戏账号,规避网络游戏实名制以及青少年防沉迷规定,既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享有著作权。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极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闪电租号”APP提供《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在其运营的www.sdzuhao.com网站上对“闪电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www.pc6.com网站对“闪电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和游戏账号的分发。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极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要求实名制的前提下,无视行业惯例,实施出租账号的行为,将对两原告经营管理的妨害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损害了作为经营者的两原告和作为消费者的众多正常实名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在运营的www.pc6.com网站上对“闪电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和游戏账号分发,同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极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www.sdzuhao.com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对游戏租号行为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网络游戏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息息相关,正规的网络游戏往往会设置防沉迷系统、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相应的内容治理功能,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长、游戏内容等进行限制和干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为打破或绕开游戏系统的限制,一些提供工具和账号、买卖个人信息等寄生于网络游戏行业的产业链不断滋生。本案一方面引导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平台进行审慎管理,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根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积极落实我国关于网络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的政策,使网络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入选2021年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和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案例五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8394号〕
——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搬运被诉视频,并去除视频中原有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系“西瓜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及“西瓜视频”App的开发者、运营者,经授权获得了第号、第号“西瓜视频”文字商标以及第号、第号“”图形商标的使用权。为增加收看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和次数,该公司投资激励三农领域创业者制作涉案农村类题材的短视频,并在提供播放该类视频的服务过程中标注了“西瓜视频”和“”商标。该公司发现涉案农村题材的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中,且在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打开视频,显示的商标有去存的不同。这些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部分视频在播放前,有插播广告。遂将开发者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提供下载“百度视频”APP服务的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者停止侵权、赔偿250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费用、消除影响;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搜索和下载服务。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播放涉案视频的过程中,去除视频中“西瓜视频”和“图片”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丧失了扩大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机会,损害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利用技术手段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短视频侵权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文化产品的呈现形式不断更新升级,短视频凭借时间较短、信息密集、解说幽默等优点迅速兴起,活跃于各大视频网站上。部分网站为了节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搬运”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视频,使得短视频领域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二审法院通过分析涉案视频在播放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网络环境下商标有去存的不同等因素,将侵权人“搬运”涉案视频以及去除涉案商标的行为,分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既维护了短视频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引导网络平台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六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8432号〕
——在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况下,其可以选择通过《民法典》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以该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商业价值为前提。
【案情简介】 原告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担任名誉董事长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原告成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于第33类“白酒”“酒”等产品上注册有第4836186号“隆平”文字商标、第 号“隆平粮社”文字商标、第号“”图形商标,目前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使用原告“隆平粮社”“”“隆平”商标;被诉侵权白酒上还多处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此外,被告在其所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粮社酒”中违法添加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并因此多次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原告的品牌及商誉产生了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认为所购被诉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原告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以及顶尖科技人才,其姓名中的“隆平”已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肖像也已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通过保护“隆平”“”系列商标,保护了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品化权益。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权、肖像权提供不同渠道的保护。民法典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保护范围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影响力,保护标准更高,并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广的保护渠道。
案例七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知民初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终56号〕
——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又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包含他人的商品商标的近似商标,并将该服务商标专门用于推销相同商品的,可以认定该服务商标的使用没有合理避让他人商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认定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案情简介】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第7519198号“”商标、第号“”商标的权利人,该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珠宝、手表等商品上。“周六福”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了第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珠宝等商品;还注册了第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时,该公司将“”作为作品进行了登记。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经营范围为珠宝、玉器、工艺品零售,其经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某的授权,在其珠宝店中使用了“”“”“”等被诉侵权标识。
【裁判结果】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形象墙、广告牌、广告贴纸、灯箱、首饰袋、首饰盒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中均包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被告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识别服务及商品
【典型意义】 近些年,通过境外公司注册中盗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境内注册近似商标——境内进行大批量商标许可的全链条侵权模式呈多发态势,并有产业化趋势,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同时大量消耗了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资源。这种侵权模式恶意攀附权利人知名商标商誉,淡化权利人商标的识别性,侵权意图明显,损害后果较大,应当严厉打击。本案通过确立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的使用规范化的认定标准,对特定侵权模式进行了积极回应,对有效制止以侵权为业的侵权模式具有较大意义。
案例八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湘0121民初9855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1民终163号〕
——基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时,应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同时排除正当使用的情形,在保障发挥地理标志对农村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的同时,又要防止地理标志商标权的垄断和滥用。
【案情简介】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第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协会经调查发现,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饭店菜单上使用了“樟树岗辣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913元。
【裁判结果】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菜单上的菜名通常采用“食物名称或其组合”或“食物名称+烹调手法”的方式(如 “剁椒鱼头”“凉拌黄瓜”等),用于区别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识别商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保护问题。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商标功能、使用主体及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以及正当使用的界定等亦具有特殊性。本案从地理标志的含义出发,结合法律规定,逐一论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达方式、保护范围以及其特殊性,明确在作出侵权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行业的一般习惯、使用者的意图,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后果,并排除正当使用的情形。同时,在审查合法
案例九 东莞市纽方服饰有限公司诉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3民初278号〕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一般不及于权利人的商品销售渠道,在被告采用网络销售模式销售原告产品的情况下,为介绍产品在产品链接和产品介绍页面使用原告的商标,系不损害商标
【案情简介】 原告系第8222966号“NEWFOUND”和第7364516号“NEWFOUND纽方”商标权利人,两枚商标均核准在服装商品上。被告经营的“纽方2021新品国内专柜正品代购”电商平台店铺内销售了标识原告商标的商品,且被告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网页上使用了“NEWFOUND”和“纽方”。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网页等处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采取网络途径销售原告正品,销售者需要采用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页面对产品进行说明介绍,被告在产品介绍过程中不可避免应当对产品的品牌进行说明,因此,被告销售原告的正品产品,在产品链接、产品介绍页面中使用原告的商标是网络销售模式下的必然行为,被告对产品商标的介绍,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
【典型意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结合商标的功能属性,对于网络销售模式下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商品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其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
案例十 河南知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严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知民初89号〕
——商标许可合同中包含关联商品的销售和提供的,许可期满后原告未按约定退还押金且持续提供相应商品的,可以视为对商标使用的默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理期限内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日,案外人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告原为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商,双方合作日期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被告曾大量购买了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器材等商品。合作到期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退还被告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1万元的商品。被告继续使用小牛顿商标。
【裁判结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双方合作日期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依约定在合作终止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10000元,但在2019年9月23日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未退还被告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反而将该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10000元小牛顿的商品。在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并向被告发放商品的情况下,被告基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小牛顿商标,符合双方加盟的应有之义;且被告接收到了该批商品后,客观上也只能以小牛顿商标对该批商品开展相关活动加以利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特许经济市场中,特许方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一般会收取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对于两种费用的性质需要进行区分。加盟费属于加盟商向特许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只要加盟商依据合同已实际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知识产权等约定的经营资源,加盟费的价值就已实现,合同解除时不能退还。而履约保证金是为确保加盟商能够按照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由加盟方向特许方交付的保证金,这部分费用在合同期满后,在加盟商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无条件返还给加盟方。本案特许方在合同到期后,将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并向加盟商发放商品,加盟商继续使用加盟资源,符合双方加盟的应有之义。本案对于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特别是规范特许人的特许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十一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闵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264号〕
——在特定的市场或行业中,同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企业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侵权获利数额的参考。
【案情简介】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为美国知名公司,系第506836号“”商标、第506820号“”商标、第4336075号“YANKEES”商标、第506832号“”商标、第506827号“”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的T恤、卫衣、长裤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并在天猫平台上进行销售。经公证查明,被告短袖T恤的销售数量为1721件,长袖卫衣的销售数量为2800件,裤子的销售数量为1097件。上述货物生产库存达74000余件。原告依据中国大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的上市公司公布的2014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出其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6.79%,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及其独资股东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对涉案四枚商专用权的侵害。因服装企业的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市场情况也千变万化,其他服装企业的利润率不能直接套用于原告公司,但可作为一定参考。本案中,被告生产的侵权商品近8万件,销售近5600余件,根据被告的销售量和销售单价,确定5%左右的利润率,酌情确定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数额为25万元;闵某平、闵某龙分别对上述两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法院在确定生产商的赔偿数额时,因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相差过于悬殊的情况下直接以销售数量和销售额确定赔偿额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根据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的总数参考同行业销售的利润率来确定赔偿额。本案虽然没有直接以同行业销售的利润率来直接确定赔偿数额,但以参考同行业利润率的一定比例来酌定法定赔偿数额,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在确定赔偿额时不但考虑销售数量,还考虑生产库存数量,更有利于打击和震慑假冒侵权。
案例十二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安仁县红玉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知民初313号〕
——经营者未经商品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服务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同一侵权人围绕同一商标变换不同的侵权方式,或者不同侵权人对同一品牌进行形式多样的集中侵权,淡化权利人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制裁。
【案情简介】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号图形商标、第号立体商标、第号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啤酒等。至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安仁县红玉商店销售了一箱外包装标有“六个土核桃”等字样的商品。
【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植物蛋白饮料,与第号、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植物饮料”相同;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纸箱突出使用“六个土核桃”文字标识,完整包含原告四枚注册商标中的“六个核桃”,两者构成近似;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安仁县红玉商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近几年,与食品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侵权人通过各种形式,攀附权利人商誉,以低成本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比如对“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中,侵权行为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近似标识的使用,如“大个核桃”“六颗核桃”“六个铁核桃”“六个六核桃”“久颗核桃”等等,侵权情节恶劣,且常见有重复侵权的情形,不仅使权利人的市场受到较大冲击,而且作为饮料或食品,侵权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侵权人趁农村或城乡结合地区经营者审查能力不强之机,将侵权商品大量流入这些区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威胁。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案例十三 刘某湘诉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01知民初2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终25号〕
——基于商业目的与育种人签订植物新品种协议,该新品种经组配选育通过审定但未获得新品种权的,仍然应当依约向实际育种人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案情简介】 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湘于2016年2月签订《杂交水稻新组合联合预区试、审定及生产经营的协议》,对双方就“创两优”等新杂交水稻组合的联合区试、审定及生产、经营等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约定刘某湘提供杂交稻新组合F1代种子,在杂交稻等新组合通过审定后,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在审定区域内独家开发并向刘某湘支付相应费用。协议签订后,刘某湘依约向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提供名称为“创两优669”的杂交水稻新组合F1代种子,该种子通过审定并于2018年9月获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亦在审定意见推荐的区域内展开相关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因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刘某湘支付相应知识产权使用费,刘某湘遂诉至法院,要求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196475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刘某湘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充分享有了刘某湘履行合同为其产生的权益,应依约向刘某湘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在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对涉案种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判决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向刘某湘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172838.3元。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刘某湘作为育种者,与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并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向刘某湘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决定性意义。科研育种活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组配只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组配成功并不意味着科研育种活动即告终结,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而言,还需要经过品种审定,育种人还可能需要申请品种权。虽然涉案“创两优669”杂交水稻新组合仅通过品种审定,还未获得相应品种权,但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不以获得相应植物新品种权为前提,该新品种的选育过程亦是育种人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研究创新的劳动过程,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定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向刘某湘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拓展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裁判理念。
案例十四 张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9)湘0121刑初293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刑终941号﹞
---判断由多个技术参数构成的技术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因多个技术参数之间不同的搭配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故单个技术参数的公开,并不必然导致技术秘密的公开。
【案情简介】远大空调公司自2007年开始研发包括新风机在内的空气净化产品,2012年3月将涉案技术秘密参数应用于全系列新风机。张某在公司内负责净化机、热回收新风机等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和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的审批工作。2013年张某离职后成立某空气净化技术公司,利用远大空调公司之前的新风机控制板供应商杭州某公司持有远大空调公司“防冰控制参数”等控制系统参数的通讯协议和规格书的便利条件,由唐某某、唐某、文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将涉案“防冰控制参数”披露给张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张某明知该商业秘密系违反约定披露,获取并继续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他人生产并使用相关产品。
【裁判结果】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为节约研发成本,先前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文某某违反约定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使用后,明知该商业秘密系违反约定披露,获取并继续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致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被告人恶意串通,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使用企业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甚至成立公司制造、销售与被害人同类型的产品,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损失,而且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予以刑事制裁,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十五 被告人李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刑初327号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终47号〕
——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上线名为“小翠花”处购进假冒“口味王”“伍子醉”注册商标槟榔奖券后交由谢某(已判刑)进行销售,两人共计销售假冒“口味王”槟榔奖券50万张、假冒“伍子醉”槟榔奖券90万张,销售金额6万余元,李某从中获利8282元。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李某、谢某销售12万张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奖券给周某。李某等人销售的50万张假冒“口味王”槟榔奖券上有完整“口味王”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50万件、销售的90万个假冒“伍子醉”槟榔奖券上有完整“伍子醉”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90万件。
【裁判结果】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购进印有完整注册商标图样标识的假冒槟榔奖券进行销售的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该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以营造、维护、优化健康的法治市场环境。被告人李某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给涉案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裁判既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又保护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正常、稳定的营商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