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观点讯息:天津市河东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土地永久流转合同范本免费

时间:2023-05-27 18:31:58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商南县人民法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是约束发包方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应当在村集体内部所需进行的程序,该程序的履行与否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即旭初农林公司,不能仅依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2、商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林权流转登记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原告方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流转合同的一种认可。3、合同签订时案涉林山登记在富水街村集体名下,富水街社区有权对外发包。十组即使有异议,也不能代表整个富水街社区群众的意见。4、富水街社区支付了土地承包金,对案涉土地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商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已就案涉四块林地向旭初农林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将占有原告的林地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仅保留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

被告旭初农林公司辩称:1、从程序上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需要合同相对人申请,十组虽然是富水街社区的一部分,但是对争议林山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如果对林山主张权利,应先提起xx诉讼撤销林权证,再申领林权证才能起诉,本案应驳回起诉;2、根据1984年林权证登记,该宗林山就是登记在富水街大队所有,与原告无关;3、根据1984年公证书证明,该宗林山富水街大队1984年发包给宣庆德等五人合法有效;4、根据2014年新颁发的林权证,该宗林山就是登记在富水街社区集体所有,与原告无关;5、富水街社区2017年签订的林山林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规定,林山林权以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生效。现该宗林山经营权已经于2017年依法登记至旭初公司名下,应受法律保护;7、原告方在毫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本次诉讼,应承担因本次诉讼给答辩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我们将另案主张;8、原告已在20年前就该块林地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及合同在2017年签订时,原告代表人对此事是知情的,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9、原告撤回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后,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形成了独立的诉讼案件,应另案诉讼。

被告富水街社区辩称:林权证等所有证据都证明该林地归属富水街社区所有,富水街社区与旭初公司签定的林业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有的请求不成立。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1984年1月16日,商南县人民政府向当时的富水街大队(富水街社区)颁发商南县森林权属所有证一份,证书号为商林证字NO.001285号,其上载明“经过林权清理联合体承包富水街大队龙王沟共有森林一块,共壹仟伍佰市亩”。林山位置坐落于龙王沟。四至:东以本大队第九队地界由长岭岗北上到龙王尖为界;西以大石沟大坝横断往东上梁至龙王沟火神庙中梁下河心,以正沟河交太阳沟河,以太阳凹和太阳沟交接分水上猫头山,从猫头山分水下小凹下梁到东沟河口,往上从毛狗龙和汪阳起柴山分水直上小龙王尖为界;南以刘家凹口河心直向东至谢家店大队头道沟脑分水为届。北以黄土凸大队大竹园梁岗分水为界。

1984年2月16日,富水街大队(甲方)与宣庆德、史有福、黎宝海、杨喜才、杨喜发等五人(乙方)签订联营开发荒山承包合同书一份,载明:“……由宣庆德、史有福、黎宝海、杨喜才、杨喜发五人申请富水街大队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将本大队第十生产队(龙王沟)1500亩荒山承包给宣庆德为首的五人开发造林。……第一条:土地权属归甲方,任何时候不变……第二条:荒山面积定为1500亩,地点位于富水街大队第十生产队,其四界以大队山林权属证所指为准,四址如下:……第九条:合同期限定为25年……”。陕西省商南县林业站作为监证机关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

1984年3月26日商南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联营开发荒山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4年1月13日,商南县林业局向富水街社区颁发本案所涉及四块林地的林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商林证字(2014)第039896号。地点分别为火神庙23.1亩,东沟91.95亩,长岭岗282.3亩,大石沟184.8亩。总面积582.15亩。上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富水街村集体。林地使用期为长期。1984年宣庆德等五人承包的1500亩林山中包含上述582.15亩。

2017年3月1日,富水街社区在监委会活动室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由社区居委会和监委会会议记录分别同时记载。参会人员:宋林佩、董家福、相书建、汪萍、赵雪莲、屈新平、沈瑞萍、南金德,会议内容为:富水街社区林场(村林场)遗留问题及对转包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年限五十年、每十年交费递增,前10年每亩按1.2元,后40年每10年一定,第二个10年每亩不低于2.0元,逐年递增,按这个标准给承包洽谈,以和企业商量后,签合同为准。

2017年3月6日,富水街社区便民大厅,会议内容由富水街社区村委会及监委会会议记录分别记载。参会人员:相书建、董志建、赵雪莲、汪萍、屈新平;会议内容:富水街社区与旭初农林承包合同的内容;讨论结果:本次林场对外转包50年,每10年交一次承包费,第一个10年,每亩每年交1.2元,第二个10年,每亩每年2元;第三个10年,每亩每年2.5元;第四个10年,每亩每年3元;第五个10年,每亩每年交3.5元。

2017年3月6日,富水街社区居委会发布林场对外承包公示,公示内容为:富水街社区林场(原村林场)承包合同2008年2月到期,社区居委会与原承包人宣庆德多次协商,至今未续签承包合同。经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原承包人宣庆德、宣玉波协商,宣庆德表示不再继续承包林场,就林地场面林木在不破坏原来面貌的情况下达成转让补偿协议。社区于2017年3月1日召开“三委会”专题研究,社区干部和组干部讨论,一致同意林场整体对外重新承包,于2017年3月6日中午社区召开“三委会”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承包年限50年,每10年交一次承包费,交费期分五个档次缴纳承包费。(2008年3月至2058年2月)。第一个10年,每亩每年1.20元,第二个10年,每亩每年2.00元;第三个10年,每亩每年2.50元;第四个10年,每亩每年3.00元;第五个10年,每亩每年交3.50元。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7日内到社区居委会反映。公示时间:2017年3月6日至3月13日。

2017年3月15日上午富水街社区在社区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内容居委会和监委会会议记录分别同时记载。参会人员:赵雪莲、汪萍、董志建、汤礼智、任兴华、董志文、汪家成、陈玉玺、屈新平、陈根随、沈遵林、程金财、宣庆德、张业成、宋宗琪、黎宝成、杨喜全、胡永华、贺学军、陈文涛、沈小磊、姚国发、沈遵和、沈遵朝、王宏喜、杨文忠、徐青竹、杨喜发、伍刚、沈瑞萍、吴群英、詹高仁、南金德、余涛、相书建。会议内容包含:通报社区林场承包有关事宜,社区及时进行了公示,并就汪家成同志提出的书面意见给与解释,详细条款待社区与旭初农林公司商议达成一致后再向社区居民公示。

2017年3月20日,地点:富水街社区便民大厅。参会人员:董家福、相书建、董志建、赵雪莲、汪萍、屈新平。该次会议会议内容在居委会会议记录上记载。会议内容显示,“龙王沟林场公示已到期,要与承包人完善相关手续,在公示期间个别居民提出的承包时间过长问题,已与建议人沟通作了说明”;“大家说时间太长了,那就合同先签订30年”。

2017年3月20日下午3点,地点:富水街社区三楼监委会会议室。会议内容:社区干部与旭初农林公司四名代表商谈合同签订事宜;参会人员:旭初农林公司四名代表、杨喜发、相书建、董志建、汪萍;该次会议由社区监委会会议记录记载。会议记录显示:社区干部提到“社区按程序进行公示后,有少数居民存在不同意见,时间长不能是50年,承包费用低”,旭初农林公司代表发言称“希望社区给群众做做工作,打消顾虑”。

2017年3月21日,富水街社区居委会(甲方,出让方)与旭初农林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一)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商林证字(2014)第039896号以林权勘测面积为准,共计582.15亩,其中公益林582.15亩(一般性地方公益林)。(二)甲方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五)林权流转期限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48年3月1日止,共计40年。甲方应于2017年3月25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以资金进行计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四期,每期10年,流转价款为第一个10年每亩每年1.2元;第二个10年,每亩每年2.0元;第三个10年,每亩每年2.5元;第四个10年,每亩每年3.0元。生效后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6985.8元。以后每10年于当年3月1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合同后附林权基本信息一份,载明地块名称为:火神庙、东沟、长岭岗、大石沟。同日,富水街社区居委会向富水镇人民政府提交林权流转申请,申请内容为“经富水街社区三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村集体名下位于龙王沟的582.15亩林山流转给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具体流转事宜按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执行。请予以审核批准”。富水镇人民政府在该合同审查单位处盖章,合同第二条第一项去掉了“其中公益林582.15亩(一般性地方公益林)”的内容。

2017年4月12日,富水街社区党支部活动室,参会人:董家福、相书建、何宏顺、汪萍、赵雪莲、张忠强、陆太华、屈新平、贺学云、汪发国、宋宗林、卢作维、何宏斌、董志建、南金德。会议内容:组长会议。该次会议由居委会及监委会会议记录分别记载。两份会议记录内容显示会议第四项为“强调社区林场对外承包(转包)以及2008年至今的承包费也一并解决完成;将林场的承包过程一一解释”。

2017年5月15日,社区便民服务室,参会人员:董家福、董志建、汪萍、屈新平、赵雪莲、汪发国;会议由居委会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内容第一项为“董支书就龙王沟组上的荒山及社区林场租赁给牡丹油公司后,龙王沟组上关于请求将龙王沟组林山取消生态效益补偿的报告,经社区讨论看按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到镇上,涉及到龙王沟及林场的共申请去掉公益林补贴”。

2017年6月12日,富水镇人民政府向商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富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林权登记的函》,其上载明:“经富水街社区两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公示后,将社区集体林山582.15亩(林权证号:商林证字(2014)第039896号……)流转给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现随文报来旭初公司申请林权登记资料,请主管业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附:1、林权流转合同;2、林权登记申请表”。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富水街社区十组接富水街社区十组长汪发国签字,十组村民程金财亦在其上有签字。

2017年7月24日,商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富水街社区发布公示,公示内容为:“富水镇富水街社区群众:你村位于火神庙、东沟、长岭岗、大石沟四块村集体林山,现流转给商洛市旭初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经富水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来林权登记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林木林地权属管理办法》现对该林地资料(林权登记申请表)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期满后,将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示日期: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档案中富水镇人民政府及富水街社区居委会均盖章确认在公示期内无异议。

2017年9月19日,商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就案涉四块林地向旭初农林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文号分别为陕(2017)商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293号、0000294号、0000295号、0000296号。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使用权至2048年3月1日止。旭初农林公司在承包上述地块过程中,已依照约定向富水街社区缴纳了两期承包费用至2028年2月29日,同时向原承包人宣庆德及其儿子宣玉波补偿造林费用、宅基地及房屋费用等共计30万元,并沿长岭岗林地坡脚修建了一条河道。

另查明,根据商南县富水街社区2015年5月13日《商南县第九次村民委员会当选村民代表登记表》显示,第九次村民委员会当选的村民代表为:王金莲、汤礼智、章代国、简风玲、黄长华、陈根随、庞慧、李建玲、武锡峰、周宏斌、石学强、董富生、何宏成、汪家成、方萍、沈瑞萍、沈遵江、蔡金海、董长青、汪萍、宣宏斌、方志学、宣庆德、陈海华、祝福全、汪华、汪刚、谢玉华、吴志明、张庆国、张业成、张文英、南爱华、张忠强、董成刚、张小玲、程金明、胡发奎、李风君、程贤旺、华金文、王秀兰、陈玉录、宣玉海、严家国、周思成、张学华,共47人。

四、争议焦点:

1、原告富水街社区十组在本案中是否有诉权;2、原告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关于上述问题,第一,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

第二,单纯的时间经过不改变合同的性质。本案所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随时有权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关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是约束发包方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应当在村集体内部所需进行的程序,该程序的履行与否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即旭初农林公司,不能仅依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其次,富水街社区在案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签定前曾多次开会讨论,2017年3月15日富水街社区又召集了35名群众代表对承包事宜进行了通报并讨论,该次会议的参会人员与2015年登记在册的群众代表名单虽有部分出入,但参会人员确系社区群众,其中亦有富水街十组的群众,富水街社区富水街社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流动频繁,有时有代替参会的情况出现,较为符合现实状况。且该合同签订后经过了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确认。在2017年4月12日通报林地承包事宜的组长会议上,十组组长汪发国亦有参加。2017年3月6日至3月13日富水街社区已经就承包方案向社区群众进行了公示,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商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林权流转登记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原告方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流转合同的一种认可。最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其认为案涉林山的权属归原告即富水街社区十组所有,但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时案涉林山登记在富水街村集体名下,富水街社区有权对外发包。十组即使有异议,也不能代表整个富水街社区群众的意见。此外,案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从签订到本案诉讼已经履行了有近5年时间,富水街社区支付了土地承包金,对案涉土地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商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已就案涉四块林地向旭初农林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综上,原告主张二被告签定的林权流转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富水街社区十组的诉讼请求。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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