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6:34:04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详解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
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官队伍
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共同就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回答记者提问。
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经验成果
王爱立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法官法、检察官法是规范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律1995年制定之后,2001年和2017年又作过两次修改,这次全面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主要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措施上升为法律。
这次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王爱立说,这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工作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水平,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依法履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要求的体现。
王爱立介绍,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一是落实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在相关条款上都有体现。二是落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三是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员额制,还包括单独的职务序列。四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五是落实完善履职保障,这部分内容也比较丰富,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在这次修订中特别注重加强的。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
周玉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在检察官的职责中增加了一条,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增加了“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调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八项职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检察官法作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下位法,应当也确有必要对检察院的职权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衔接,确有必要在检察官的职责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二是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需要。这三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是应有之义。所以在检察官的职责中,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还是第一次。因此,在检察官法中,确有必要通过明确检察官的具体职责,确保全国人大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需要。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内涵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提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这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把握“四大检察”职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这个调整,检察机关的职能十分清晰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切实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在身边,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就在身边,切实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玉庆指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也不是检察机关自己发明创造的。检察机关一直按照这个原则在做,检察官也是按照这个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这次首次在检察官法中提出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主要有以下考量。
第一是落实和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一个执法者、司法者,还是一个监督者。监督者就要客观公正。这就决定了检察官无论是办案还是履行其他职责,都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二是落实和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不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还承担着一个“护法者”的职责,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义务。检察官无论是出庭公诉,还是履行其他职责,都要有一个监督职责在里面。这就是说,检察官不能只代表某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全面客观收集和审查证据,避免当事人主义和单纯追诉的立场,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是落实和体现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精神。该《准则》第13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客观公正义务是各国检察官通用的一个准则。
周玉庆表示,对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专门针对办理刑事案件作出规定,主要考量是这一义务在刑事办案中体现得比较集中,同时这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所以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为检察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周玉庆说,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也一样。我们总的原则是作为一个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客观收集和审查证据,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通过这样的措施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玉庆介绍,具体就检察机关而言,重点在四个环节上严格把关。第一个环节,在刑事立案的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对不当立案或越权管辖的案件,以及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或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比如江苏“昆山反杀案”就是明显的例子。
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审查起诉。在这一环节,对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我们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在非法证据,也就是“带病”的案件,加强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确保不进入审判程序。
第三个是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
第四个是司法救济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主要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我们对于防止冤假错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特别是注重刀刃向内,对一些以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动纠错。通过这样的行动和举措,昭示正义可能有时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周玉庆说。
刚性的外部监督、配套的内部制约织就一张“监督网”
周玉庆表示,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两高”高度重视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已经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刚性的外部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监督。比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最终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要提交法庭来审判。
第二,配套的内部制约。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以此带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其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就必须建立权责一致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责任来强化监督。法院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检察院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比如说都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清单。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察委员会进行监督。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履行司法监督的责任。还有法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监督措施。同时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督和质量评查等。这样就织成了一个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以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为纽带的监督网,做到疏而不漏。
第三,严格的制度管理。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来说,专门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就是要确保这个权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之内行使。
“我们期待通过这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加快推进法官、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真正建立起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官队伍。也期待这支队伍能真正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根本目标。”周玉庆说。
(正义网北京4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