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6:19:01来源:法律常识
只因不同意加班,
员工就被公司
按违纪处理,遭到解雇,
这合理吗?
在很多单位,
员工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但如果员工不愿意加班,
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做是否违法呢?
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员工
韩某于2004年9月入职苏州某电子公司,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0月,
该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政策,
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权益,
韩某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
经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认定,
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
电子公司进一步阐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称韩某自2019年年初以来
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加班安排,
工作态度明显不如公司资深员工,
公司相关业务、人事、财务部门员工也被拖累,
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
韩某对此辩称,
其每月基本都有加班情况,
虽然加班时间不一,
但已经配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了,
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公司“不同意加班
就构成违纪”的说法,
韩某并不认同,
表示自己从未见到过相关规定,
即便单位加班氛围好,
自己也有选择的权利。
员工获赔20万元
韩某的工资由
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及加班工资等构成。
根据他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来看,
各月确实载明有加班费金额。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工会与劳动者的协商,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就加班时长与韩某协商,在这个情况下,公司以韩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员工20余万元。
电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电子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仲裁庭审中明确“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就是指不配合加班,而在庭审中,公司对被告韩某举证的附有加班记录的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并无异议。
除此之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韩某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相关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综上所述,原告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目前,电子公司自觉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了赔偿义务。
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
法官提醒,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不少企业将加班
视为一种奋斗的企业文化,
上升为员工考核的重要参考事项,
甚至形成职场生存潜规则,
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
从法律上来看,
延长工作时间应是
劳企双方的一种带有契约性质的协商结果。
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单方面 " 发号施令 ",
更不得违反劳动基准法,
侵害到劳动者休息权甚至生命健康权。
同时,
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