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德州德城擅长刑事纠纷律师费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和处罚

时间:2023-05-29 18:45:02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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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杜高明因减刑被山东省鲁南监狱释放。6月1日晚,杜高明与沙某等人在曲阜市“双龙浩德商务宾馆”吸食冰毒,6月2日杜高明产生沙某找其还钱的幻觉,为躲避要钱的人,杜高明乘坐K1450号火车,从兖州来到德州。

6月3日上午,杜高明因身体不适晕倒在德州火车站,德州火车站工作人员拨打120联系救治,并拨打杜高明家人的电话,应其家人要求将杜高明送往德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6月3日16时许,杜高明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治疗期间,产生其弟弟杜秦彪被害死的幻觉,欲吸烟时被制止,杜高明遂在急诊抢救室治疗桌上拿起一把医用剪刀先是刺向身旁陪同的火车站工作人员刘某乙,刘某乙向外跑出,杜高明未刺中。接着杜高明返回急诊抢救室,用剪刀刺向德州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辛某、王某戊,后杜高明跑出急诊抢救室,随意追逐门诊大厅内的群众,用剪刀刺伤了姜某、高某乙、韩某、王某己。杜高明用剪刀刺中的系被害人辛某、姜某、王某戊、高某乙、韩某、王某己等人的头、颈等重要部位。

后德州市人民医院的保安与群众将杜高明制服并移交民警。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辛某、姜某的伤系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戊、高某乙、韩某的伤系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己的伤系轻微伤。杜高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讯好律师事务所焦大明律师解答:

杜高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在公共场所持剪刀致二人轻伤一级、三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杜高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由于杜高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焦大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多年执业经验,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并且代理过众多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刑事、人身损害等多类型的诉讼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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