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8:15:48来源:法律常识
我父亲工亡,我们该怎么办?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们是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我姓成,28岁。
我父亲57岁。是一名劳务工,职业司机。在中国中铁五局某公司下面所属成贵高铁某标段某分部工作。
今年3月19日下午14点多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公司只愿意进行人道主义给死亡补偿金。 我们家属不同意。
于是单位叫我们走司法程序。之前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但是今年是直接和用工单位续签的合同,我们该怎么办?
本工伤咨询问题
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小成。
一、属于工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您的描述,您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您父亲依法属于工伤(即工亡)。
二、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如果未在一个月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家属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赔偿应当没啥大的问题。
只要依法认定为工亡,公司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工亡赔偿款项至少90万元人民币左右,应由公司承担。
如果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亡待遇。
四、公司空壳儿的话,国家可以先行垫付。
如果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无力支付工亡赔偿款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程序。国家会把工亡待遇发放给死者家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国家先行垫付有明确的规定。
备注一:以上解答之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455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