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25: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危险作业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杭州市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5年起在杭州市萧山区开设了某气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化学品气体,包括氩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气体。2019年底,被告人余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公司南侧设立了一简易钢棚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
2021年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简易钢棚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另当场查获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二氧化碳加氩气16瓶、氩气14瓶、氮气39瓶。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
(现场查获的各类危险化学品)
据余某某交代,该仓库日常存储上述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数量在二、三十瓶左右,仓库没有避雷设施等装置,只有几个简单的灭火器作为安全设施,不同的气体之间也仅用一块简易的夹板相隔。而作为该仓库日常管理人员的余某某本人,系小学文化,且并没有接受过相关危险物品处置的培训。
经现场查看,该仓库紧邻一公司厂区宿舍楼,楼内居住人员约18人,仓库距离厂区车间和办公楼距离仅约10米。
(简易仓库与员工宿舍相邻)
经专家分析,余某某经营的公司所存储危化品的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且危险品仓库与员工宿舍贴邻,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件办理
萧山区检察院在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及时了解案情,审慎办理该案。
承办人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听取专家意见,通过夯实被告人是否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该仓库是否安装相关的防雷、防静电、防爆及报警和通风设施等相关安全设施,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等证据细节,综合评估确定余某某所经营管理的该仓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认定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0日,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产生较大隐患,因此,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对于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图为某乙炔、氧气违规存放点爆炸现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这对有关的经营单位将起到极大的法律震慑作用。”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李静说道。
法条链接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