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55: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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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7日13时30分许,覃某(男,29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鱼峰区荣军路南段由南往北行驶,至荣军路物理勘察院门前路段时,与吴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覃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在银桐路北海里海鲜城被抓获。民警对覃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155 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伤者吴某为重伤2级,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肇事者等,2022月5月13日,交通犯罪侦查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不幸的是吴某于2022年5月26日3时22分医治抢救无效死亡。
立案后,办案民警多次传唤覃某,覃某以各种理由躲避办案民警,拒不到案,最后失去踪影。鉴于嫌疑人有案底,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侦查大队民警对覃某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多次走访布控,掌握了覃某的活动轨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3年1月10日,在联合箭盘派出所严密布控下,终于在当天上午10时许将肇事逃逸的覃某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交通肇事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交通肇事罪】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一走了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柳州交警对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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