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3:44:22来源:法律常识
虚拟货币交易所诈骗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虚拟货币交易一定是诈骗罪吗,虚拟货币犯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虚拟货币交易犯罪案例给家属分析取保候审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取得了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叶律师从家属处得知,当事人所在公司主营虚拟货币买卖,涉嫌诈骗罪。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所在公司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骗取他人财物。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售卖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立案侦查。当事人在运营部门从事客服工作,其在工作过程中得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骗取他人财物。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一、当事人犯罪地位较低,所以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一,当事人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通过应聘的方式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其作为公司员工,对公司的经营业务没有决定权,公司开展虚拟币相关业务也并非由当事人提议。
第二,当事人的犯罪地位较低。据当事人本人的供述,公司内下设运营、技术等部门。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是客服部,而客服部隶属于运营部,因此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情况来看,当事人处于公司底层。
第三,当事人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的情况可知,其在客服部主要负责对接代理商、解答问题以及审核出入金的工作。虽然当事人的部门涉及具体实施犯罪即修改点差等行为,但这都是在公司的安排和要求下进行的。
二、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当事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辩护人会见得知,当事人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个人参与程度以及获利金额,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
第二,当事人涉嫌的犯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结合其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当事人无犯罪前科,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当事人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当事人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当事人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当事人进行监管。因此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