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4:21:1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首次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蒙古族)、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答复现场会。本次公开答复会由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赵冬有主持,案件承办人、检委会专职委员韩玉祥和全体控申部干警参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浩某某于2009年向工商银行申请两张信用卡,2010年到2011年7月份由其朋友刷卡使用21358元多,未按时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并经三个月后仍未还款。案发后,2013年4月乌审旗人民法院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两万。
该案系一起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浩某某不服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申请,认为乌审旗法院判决时未能全面考虑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畸重。我院控申部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原案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等相关案件材料,走访询问申诉人及案件相关人员,并决定邀请第三方对申诉人进行公开答复。
答复会上,主持人宣读了《公开审查会场纪律》、《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诉人陈述了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发表了复查意见。随后,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承办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针对该案原审判决予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等进行了评议。经过深入讨论分析后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原判决认定罪名正确,量刑适当,判决合法。
近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以公开促公正,以增强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高申诉人对刑事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度,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检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