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6:07:28来源:法律常识
小编:毛毛律师
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交给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
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复制案卷后,如果完全自己使用,这不存在问题,问题出现较多的是,辩护律师能不能把案卷材料提供给法律专家或有专门知识的人看?对此展开一系列研究。
一、案卷泄露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法律对于具有相关知识的人能否审查案卷相关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千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辽高法[2018]19号
九、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
(二)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
(三)就涉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发表意见。
十、专家辅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二)如实回答法庭及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
(三)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专家辅助人适用于鉴定人的规定
刑诉解释100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津高法发[2018]4号)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扰、阻止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可以在出庭前查阅相关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14条:“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55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三、案例解读(是否会涉及犯罪)
最高院公报案例案例: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裁判要旨
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当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该材料是否还属于国家秘密则取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该材料是否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以及法院系统的现行保密规定。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既未标明密级和保密期,检察部门也未告知应知悉者并作文字记载,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可能明知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为国家秘密,其不具备犯罪故意。
王英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二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英文让关某某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检察机关复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虽被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但王英文在复制时并不知道该起诉意见书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未告知陈某某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不能证实王英文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必须将办案机关同意其复印的案件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根据王英文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动机、方法和手段,结合本案并没有发生被告人串供或阻碍侦查机关破案等危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结果,王英文的行为及情节均不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王英文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定罪及处刑。
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总论精释》[3]引用了于萍案,
书中提到: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刑事案件材料让被告人家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关键取决于对国家秘密的解释,即复制的刑事案件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只有肯定在复制的案件材料不是国家秘密之后,才能得出被告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结论。
四:个人观点
(一)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可以将案卷材料交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的规定,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属于案件参与人,那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应该是案件参与人,不属于案外人,当然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一个聘请,若没有进行一个委托聘请将案卷内容给有专门知识的人看个人认为属于违反行业规定,虽谈不上犯罪,但没有接受聘请,则属于案外人。
(二)《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问题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参与办案,但是应当保守参与办案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参照检察院的办案规定,那么辩护律师也应当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但要保守相关的秘密。这才能实现权利的对等,符合法治精神。
(三)在将案卷材料给一些具有某方面知识的人审查时,未接受聘请、邀请共同参与辩护,不得直接将案卷材料转交给其审查。因为交给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其往往并不会给辩护人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未实质参与案件当中,也不负有对案卷内容进行保密的义务。仍然属于吃瓜群众,提供自身的一些经验之谈、意见。
(四)将案卷交给委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属于办案用途,否则如何形成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前提,必然要提前阅卷,知晓案卷内容。
五、因法治环境的差异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对于该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委托
如何聘请专家辅助人,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由辩护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专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明确的服务内容及费用。
(二)保密
专家必须对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研究才能出具意见,但辩护律师交付的涉案材料应仅限于与专业证据相关的范围。同时,委托人还应该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不对外泄露案情。
(三)法律责任
由于缺乏主体地位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尚未有定论,但辩护的目的是“努力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得到公平审判”,实践中律师应该尊重专家辅助人的独立意见,保障其中立性,不得为了私利而与专家辅助人串通,提供虚假意见。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专业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一定程度上遏制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乱象。辩护律师应该学习掌握并娴熟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推动立法上的完善,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对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保障功能。
无论如何办案,切记要注意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