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解说南岸区有实力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强迫卖婬罪最新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31 16:17:2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强迫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合,男,户籍地河南省XX县。

被告人吴某网,男,户籍地河南省XX县。

被告人王某三,男,户籍地河南省XX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合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吴某网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三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于2019年11月XX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11月XX日,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吴某网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

根据控方的建议,于2019年12月XX日延期审理,2020年1月XX日恢复审理。

2020年1月XX日,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及吴某(另处)、周某(另处)在老家河南共谋将被害人陈某、杨某带至重庆去夜场陪酒、卖淫,为其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1月XX日XX时许,陈某及杨某被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等人以游玩为名诱骗至重庆。

在一小旅馆住宿两天后,2019年1月XX日凌晨,上述七人搬至张某合租赁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村XX栋一房内。

为了迫使陈某、杨某去夜场陪酒、卖淫,张某合等人找各种借口对二人实施殴打。

2019年1月XX日早上开始,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等人开始轮流看守、控制陈某人身自由。

期间,张某合、吴某网、吴某、周某多次对陈某实施殴打、恐吓、体罚,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

杨某因担心自己再次被殴打,按照张某合的指示,期间也参与了殴打陈某。

2019年1月XX日晚,在杨某、陈某被殴打后,精神处于强制的情况下,为了使陈某同意卖淫且不敢报警,张某合指使周某等人强行脱掉陈某的衣裤,对陈某拍摄裸照、视频。

之后,张某合、吴某网进入杨某所在房间,要求杨某同意卖淫,杨某因害怕被打被迫同意。

张某合单独在房间内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合离开房间后,吴某网又进入房间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表示反对,吴某网将手伸入杨某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后主动放弃发生性关系。

2019年1月XX日晚,张某合向陈某、杨某强行索要数千元,否则就会继续被打,吴某网、王某三、吴某、周某均在场。

陈某、杨某被逼只有通过手机电话、微信联系朋友借钱,王某三在一旁监视防止报警。

陈某只找朋友借到100元,微信转账给了张某合,杨某只借到77元,微信转给了吴某网。

后张某合、吴某网、吴某、周某又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让其次日再找人拿钱。

2019年1月XX日,陈某趁张某合等人睡觉之机,打电话报警,民警于当日13时许赶到租赁屋,将陈某解救,并捉获了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

归案后,张某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吴某网如实供述了强迫卖淫、抢劫、故意伤害的事实;王某三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

后经诊断,陈某被打后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非法拘禁陈某期间,张某合等人还对陈某采取冻、饿、罚站等方式,使陈某害怕,迫使其答应卖淫。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证人吴某、周某、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以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胁迫、虐待等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张某合、吴某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吴某网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强行抚摸妇女胸部,后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属犯罪中止;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张某合在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过程中,实施了对被害人拍裸照、裸体视频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害怕且不敢报警,是强迫卖淫的一种手段,故该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合的该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相互配合,故不区分主从,可根据各自的地位作用区别量刑。

张某合、吴某网、王某三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重处罚;强迫卖淫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吴某网强奸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归案后,张某合、吴某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王某三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系坦白,分别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某三对强迫卖淫罪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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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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