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6:48:09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曾某苟
【辩护人】: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胡文学
【案件概况】:
曾某苟于2018年8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东莞企石镇某宾馆,通过李某平介绍失足妇女给嫖客及容留失足妇女在其宾馆内卖淫。
【办案经过及判决结果】:
辩护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进行会见。被告人曾某苟在会见过程中,表明自己供认不讳,表示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辩护人就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并在开庭时着重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辩护。后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形,被告人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