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7:08:06来源:法律常识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2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甲均在湛江经营着自己的物流公司,和加盟快运公司。
2020年4月1日,快运公司发布"关于沿海八省区域加收补贴的通知",实行对偏远地区的物流终端方进行补贴。
被告人陈某某实物发货到陈某甲辖区的边远地区,由陈某甲送货并领取补贴。但陈某甲并没有实际送货,从中转站拉回货后就直接冒签并弃货,后上传快运公司系统。
快运公司根据数据,将偏远补贴预存到陈某甲在快运公司的系统账户,同时从陈某甲的系统账户中扣留到付运费和到付货款分别汇入陈某某的系统账户及寄货人的银行账号(陈某某的妻子林某某的银行账号),陈某甲则通过申请提现转至自己的账号或通过经营扣费方式使用骗取的补贴款。
2020年4月12日至 2020年 4月 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成功刷单 1520 单,可骗取补贴款共人民币 221650元。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 58263.33 元(其中既遂人民币 38115 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人民币 134888元(其中既遂人民币 80633.64元)。
二、办案过程
检察院通知陈某某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准备起诉法院时,陈某某认为办案机关不守当初“配合我们,到时做不诉处理”的承诺,遂委托拓安刑辩团队代理,请我们陪着他去见检察官,表达要求不诉的请求。承办检察官很生气,说“你不签,我退查,追加你肇庆的1600多单”。大家不欢而散。
我们阅卷后认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约见陈某某,告知按他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准备协商解除委托。
但陈某某坚持要求我们做无罪辩护,理由是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由于家人要求他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结果,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学营销专业的自己得知公司的政策后想利用自己在物流行业多年的人脉资源帮公司开拓市场,所以,自己花了巨资从网上买来优质的番薯,实物发货,并没有和陈某甲商量过让其直接签收。陈某甲不送货的事实,是公司发现异常后的谈话里告知才得知的。
我们通过和陈某某会面了6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详细梳理了物流行业的每个环节和证据,并收集、调取了部分证据,我们认为陈某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支持他做无罪辩护。我们还申请恢复他和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果。及时形成了长达15页的法律意见。
开心的是,检察院经过退查,虽然调取了陈某某发往肇庆的1600多单,但起诉书里并没有起诉该部分事实。
不开心的是:临近开庭的前几天,陈某某迫于家人的压力,泪流满面的说他打算认罪,经过两次的会见确认,还是说打算认罪,律师表示可以考虑解除对我们的委托并退回部分律师费,但当事人坚持不解除。
三、辩护思路
我们只好做骑墙式辩护,并基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请考虑被告人陈某某从犯,家属庭前已退回了违法所得73863元的量刑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事务所,看到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在庭上的“我认罪”时的泪流满面的场景,始终萦绕脑海,挥之不去,感到自己肩上沉甸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