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3:32:42来源:法律常识
郭某诈骗罪一案 3 年以上轻判至 1 年 7 个月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 粤 1971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19 年某物业公司与商业运行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商业运营服 务公司为物业公司名下对某广场进行招商,商户的进场费由两公司按照二八的比 例进行分成,进场费由物业公司进行收取。被告人郭某系商业运营公司负责招商 的人员,吴某是郭某招募的负责招商的人员,该广场按照商业惯例进场费一般是 35000 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于 2019 年 3 月谎称进场费为 60000 元,仅 向物业公司转交 35000 元,剩余费用由郭某、吴某两人分赃;2019 年 4 月谎称 进场费 90000 元,仅向物业公司转交 35000 元,剩余费用由郭某、吴某两人分赃。
【办案经过】
接受嫌疑人委托之后,本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郭某,郭某多次表 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通过仔细分析本案全部证据,本团队 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参与了第一宗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 采纳本团队律师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一宗犯罪证据不足。在降低犯 罪金额的基础上,本团队律师积极争取本案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也获得了谅解书。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地区诈骗金额 6000 元达到立案标准,应在三年以内量
刑;诈骗资金达到 10 万元的,刑期为三至十年。本案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被 告人的犯罪资金已经将近十万元,通过降低犯罪金额、获得谅解书,最终法院判 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例评析】
诈骗罪中诈骗金额是量刑基础,一旦诈骗金额达到十万元,即使有谅解书, 那么也一定会在三年以上判刑。因此,对于诈骗资金超过十万元的案件,委托律 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认定的犯罪资金,争取最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