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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2 06:42:5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头部损伤通常导致脑积液的形成,头部损伤又包括加速性损伤和减速性损伤。这两种伤能够印证对方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这是两个老人因邻里纠纷打架的事情。农村老人打架通常就是用头往对方身上撞,这次打架也是这样,用头撞导致发生减速性损伤产生脑积液。本来这个伤是自己形成的,却非要说是对方造成的。太原著名刑事律师


这篇辩护词根据法医学的理论来分析推论出伤是怎么形成的,推论出这个伤是自己用头撞击对方形成的,因此不能因此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太原刑事律师


目前法律规定双方都可以找专家证人来证明;但是我们专家证人的形式依然不成熟。当事人也不习惯再花钱去请专家证人。在我国这方面的认知靠鉴定文书,但是鉴定文书通常很简单,他只鉴定这个伤是几级伤残,而这个伤是如何形成的却没有鉴定。


我们也多次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就这个伤是否是自身因素导致,是否是自己用头撞击导致。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同意。


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接受梁陈新本人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为其辩护人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恳请予以考虑:太原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部分 刑事部分

一、现生效鉴定书并未对既往伤、病对现损伤的构成作用大小做出鉴定,而该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是必须予以明确的 太原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两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太原著名律师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太原律师


而本案中,被鉴定人杨全中已经70岁高龄,且其自身带有多种疾病。根据医院CT检查及其自身陈述,其本身属于年高多病者,案发以前杨全中就有脑血管疾病史。根据太钢医院CT诊断,其自身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血脂异常、高甘油三脂血症,根据2018年9月4日头颅CT及2018年9月5日MRI显示:右侧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灶、双侧上额窦炎症,双侧颈部多发小淋巴结。


由此可知,杨全中其现有脑损伤,完全可能系其自身疾病导致,或自身疾病与轻微损伤共同导致。但是现生效的鉴定意见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予以明确的认定,即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太原辩护律师


二、现鉴定意见并未就杨全中的脑损伤发生的病理原因作出鉴定,而病理原因是证明硬膜下血肿是为外伤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的直接依据

根据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第312页记载:外伤性硬膜下血肿有以下几种发生原因。太原刑辩律师


分别为:桥静脉断裂、脑皮质挫裂伤、静脉窦撕裂、蛛网膜颗粒破裂。

而自身疾病引起的硬脑膜下血肿有以下几种情况。

分别为:急性自发性动脉源性硬脑膜下血肿、内出血性硬脑膜病、老年性脑萎缩、硬脑膜中动脉的动静脉血管畸形。


而鉴定书对杨全中的硬脑膜下血肿的发生病理原因并未阐明,导致无法确定是外伤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


综上,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杨全中系七十岁高龄且自身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人,其硬膜下脑出血很有可能系自身疾病所致,因此针对本案的鉴定书应当着重对杨全中硬膜下出血是否为自身疾病所致进行分析和鉴定。但是如上所述生效鉴定书并未对此作出令人信服和科学的鉴定意见。


三、因为鉴定意见未对杨全中硬膜下血肿的病理原因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明确该损伤是杨全中自己用头撞击梁陈新腿部导致,还是其头部受到攻击所致;而分析硬膜下血肿的形成原因,可知杨全中的伤是其自己用头撞击梁陈新腿部导致

杨全中后期被诊断为脑硬膜下出血,也正因此被鉴定为轻伤一级。但根据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第311页记载,硬脑膜下血肿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桥静脉断裂 发生原因是头部遭受减速运动性损伤,脑在颅腔内旋转运动时,引起桥静脉断裂。所谓减速性运动损伤,即是头部主动撞击某物体(对应的加速性损伤是头部被钝器重击击打)。(二)脑皮质挫裂伤 而本案中杨全中未被诊断出脑皮质挫裂伤。(三)静脉窦撕裂 是指颅骨骨折时撕破硬脑膜静脉窦,导致硬脑膜下血肿。但本案中杨全中没有颅骨骨折。(四)蛛网膜颗粒破裂 蛛网膜颗粒处的硬脑膜与软脑膜紧密相连,头部外伤时,多见于减速性损伤,脑在颅腔内发生旋转运动,扯破该处蛛网膜颗粒所致。


根据以上记载可知,导致硬膜下血肿的原因当中,杨全中只可能是第一种和第四种,而这两种损伤都是因为脑部遭受减速外伤所致。


结合本案中各方供述,可知杨全中在抱住梁陈新腿时曾不停地用头撞梁陈新的腿部。这种撞击就会导致脑部的减速损伤。


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就杨全中所受伤的情况,能够证明其伤是因为他用头主动撞击形成的。那么他的伤就不是别人伤害所致,即不是梁陈新伤害所致,那么梁陈新也无需对他的伤承担刑事责任。


四、梁陈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起诉书指控,可知杨全中寻衅在先。梁陈新八十岁的老母亲为了通行方便而清理过道,就导致杨全中的疯狂攻击,将刘巧还推倒在地还将手抓伤流血。这种攻击行为根据公序良俗必然引起梁陈新的防卫行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梁陈新的还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行为。


五、梁陈新构成自首

首先,梁陈新主动投案。在案发现场是梁陈新主动打110报警,

随后跟随出警民警去了派出所。这一点不仅梁陈新陈述,杨全中也认可,根据公诉人举证,几位证人也对此认可;其次,梁陈新在两次讯问笔录中陈述了案发经过,其陈述的事发经过,基本上被起诉书所采纳。因此梁陈新在案发后的行为构成自首。


综上,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因为都已经是年岁高的老人(杨全中已达70岁),即使发生撕扯,也不可能发生多么严重的打斗。这个过程中杨全中被诊断为硬膜下出血,考虑其自身即有脑血管疾病,因此完全有可能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硬膜下出血。但是鉴定意见对此并没有予以鉴定和明确。而且,杨全中在与梁陈新拉扯过程中,也有主动攻击梁陈新的行为,包括用头撞梁陈新的腿,这样的行为也极易造成自身的损伤。但是鉴定意见对此也没有予以明确。


总而言之,鉴定意见对本案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并没有予以明确,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而根据现有证据,尤其是硬膜下血肿的形成机理,结合本案的案发经过。可知杨全中的硬膜下出血,是其主动用头撞击梁陈新而导致。梁陈新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附带民事部分

一、如上所述,有明确证据显示,杨全中的伤是其自己用头部撞击梁陈新腿部致其头部形成减速损伤,进而导致硬膜下血肿。因此其损伤不应该由梁陈新负责,应该由其自己负责。


二、经代理人核对,现对杨全中向法庭提交的票据予以发表如下质证和代理意见:

1. 2018年11月25日山西大医院300元的螺旋CT扫描票

据不应当予以认定。本次花费没有医院医嘱作为依据,并不明确其治疗的目的是否与本次硬膜下出血的诊治有关;


2. 2019年8月6日忻州市人民医院224元票据不应当予

以认定。本次花费没有医院医嘱作为依据,并不明确其治疗目的是否与本次硬膜下出血的诊治有关。且太钢医院出院诊断仅要求其一个月后复诊,并未要求其去其他医院进行有关治疗。


3. 2020年6月1日太钢医院222.70元螺旋CT扫描票据并应

当予以认定。该诊断没有医嘱作为依据,无法判断其是否为硬膜下出血而治疗。


4. 2018年11月27日22.20元复印费不应当予以认定。该费

用与硬膜下出血的诊治无关。


5. 2018年12月25日山西大医院500元螺旋CT票据不应当予

以认定。该日杨全中已经在太钢医院第二次住院,其却在山西大医院从事治疗活动,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应当予以认定。


6. 2018年9月3日五台县医院153元腹部门脉彩超票据不应

当予以认定。因为杨全中的伤情是硬膜下出血,与门静脉、腹腔无关。


7. 2018年9月3日五台县医院208元CT基础扫描不应当予以

认定。杨全中症状在头部,但是其却做基础扫描,显然其是在恶意扩大治疗以增加医疗费。www.shanxitaozhai.com


8. 2018年11月25日山西大医院895元磁共振票据不应当予

以认定。因为根据太钢医院的医嘱,可知其在2018年11月5日出院后,只能在太钢医院复诊,而不应当去山西大医院。其在山西大医院的治疗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硬膜下出血而治疗。


9. 2018年11月5日太钢医院100元病服不应当予以认定。因

为该费用应当包括在太钢医院的总收费票据内,不应当予以重复计算。


10. 2018年9月5日2856元复方曲肽注射液票据不应当予以

认定。因为根据医嘱,医院只使用了6毫升,而其购买了12毫升。多余的药没有用于治疗。


11. 2018年9月4日太钢医院5000元收据不应当予以认定。

因为该收据注明在出院时要交回。因此其持有为非法,涉嫌重复计费。


12. 2018年9月3日闫斌收款2000元收据不应当予以认定。因为闫斌并未到庭予以证明。因此其真实性无法予以证明。


13. 2019年1月4日太钢医院21元复印费票据不应当予以认

定。该复印费与治疗无关。www.tylyfls.cn


14. 太钢医院2018年12月3日至25日的住院收费票据不应

当予以认定。因为该住院是自第一次住院完毕(2018年11月5日)后近一个月才又住院,这期间无法排除发生了其他导致其病情的事由。


15. 所有非正规收据、发票的票据都不应当予以认定。这些长

条形票据已经看不清上面的内容,已经不具有证据效力。


辩护及代理人:刘云飞、卫美美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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