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2:21:1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创建“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先进品牌,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
为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市司法局发布10个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等11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黎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安某诈骗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杜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以上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成果,为全市司法行政以及法律援助维权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涵盖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充分反映了法律援助在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抗疫维稳和为民办实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性。
案例一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学生陈某代表某初中参加由某体卫站组织,某中学承办的某市市运会测试赛,不慎摔伤腿在医院住院治疗。陈某向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某系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法援中心审核了陈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该案,立即指派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沈莉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法院判决陈某为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某体卫站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某中学作为场地提供者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某初中为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由人保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
此后,陈某陈某因受伤部位持续疼痛,再次入院治疗,就后期治疗费的赔付,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沈莉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同受援人反复沟通,为受援人拟定诉讼方案,决定先提起诉讼,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赔偿伤残赔偿金和责任认定的观点,判决某体卫站赔偿陈某10366.84元,某中学赔偿陈某10366.84元,某初中赔偿陈某3475元,人保某公司赔偿陈某22442.1元。
本案涉及的被告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又有保险合同关系。且受援人系受伤部位形成创伤性关节炎,病情出现新情况,围绕二次治疗产生的费用再次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周期长、工作量大,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了未成年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等11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黄某等11位农民工先后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提供劳务,然而项目完工后某建筑公司并不认可项目负责人李某出具的欠条,表示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拒绝支付11位农民工的劳务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6月23日至7月22日,黄某等11位农民工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疫情影响,农民工往返家乡开具证明材料有困难,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灵活办理,线上核实农民工身份,开启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现场审批并指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吴曼莎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立即约谈受援人,着手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的准备。2020年11月底,汉阳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11人劳务合同纠纷作出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款的判决,并且该劳务款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支付给受援人,共计199629.51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劳务报酬追索案件。受新冠疫情影响,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线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及时为受援人指派了援助律师。本案历经立案、追加被告、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得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黎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黎某,女,湖北武汉人,系低保特困户。自2018年10月起,黎某受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聘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黎某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月20日,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青山区医院就诊确认为新冠疑似对象,病情好转被转移至社区居家隔离。
2020年4月8日,武汉市内市外全面解封后,公司未通知黎某返岗,黎某多次进行询问,公司主管置之不理。
2020年4月16日,黎某发现自己被移出工作微信群,被告知劳动关系解除,黎某未获赔任何经济补偿金。
黎某到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依法审核其申请资料后,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帮助其依法维权,并指派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李伦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与黎某反复沟通,为黎某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在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2020年10月,仲裁庭支持了黎某的仲裁请求,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黎某最终获得53323元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因疫情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受援人是新冠疫情的受害者,用工单位不仅没有给予受援人足够的支持和帮助,反而在武汉解封后无故将其解雇,明显损害了受援人的权利,也与应对新冠疫情的政策背道而驰。
案例四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安某诈骗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智宸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秦某为该公司经理兼组长,被告人安某为组长,被告人游某等人均为主管主任,上述人员伙通过在互联网上虚拟币交易软件平台,引诱被害人进行“虚拟币交易”。2019年9月24日至26日,被害人杨晨被该诈骗团伙利用上述手段骗取人民币9万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安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到了一审审理阶段,由于被告人安某没有委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安某进行辩护。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徐佳俊律师为被告人安某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在深入对卷宗材料查阅后,承办律师带着问题前往洪山区看守所会见安某。
本案体现了法援律师的辩护水平。受援人安某本为从犯,但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且量刑建议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全面阅卷,并克服疫情期间会见难的问题与受援人多次沟通,确定辩护方案,认为其是从犯,而非主犯。该辩护意见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纳,使其量刑为一年八个月,远低于量刑建议,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吴某,女,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到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会议通知辞退吴某和另一员工徐某,理由是公司设备更新后没有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了。吴某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损失赔偿的要求,被公司以疫情期间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拒绝。2020年7月1日,吴某向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认定其经济困难程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冯敏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通过约谈了解了吴某与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基本事实。2020年7月29日,承办律师为吴某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后,法援律师经多次多方沟通,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向吴某支付一次性补偿款15万元(包括经济补偿金、社保补偿、失业保险金等全部款项)。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长达二十多年的工作年限,因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举证非常难。同时,社保的缴费年限较长,在计算社保缴费金额时,也需要承办律师与受援人认真、仔细,逐一核实数据。2020年因为疫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补偿金问题,而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将面临诉讼风险。
案例六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村某湾菜地里锄草时,因其菜地的塑料膜被同湾村民汪某家养的狗踩破而与汪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用锄草的工具钯子将汪某打伤。经司法鉴定:汪某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2日,76岁的老年人陈某某来到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自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予以法律援助。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受理了陈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罗海红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被告人陈某某,确认其接受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制作会见笔录,详细了解案情事实,询问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经过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表示服判。
本案是一起农村老年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通力合作,在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耐心地对双方作说服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使被害人认识到赔偿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超出被告人能力范围反而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从而促使双方取得最大共识,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既使被害人得到了经济补偿,又使被告人免去牢狱之苦,促进了邻里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王某某是一位22岁智力一级残疾姑娘。其父死亡,母亲入狱。她的叔婶王某斌、喻某某为了获取她的低保金、其父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强行将她从其姑妈王某红家带走,并且控制了她的存折。她母亲出狱后接回女儿,要求王某斌、喻某某夫妻交出的存折。喻某某只给出20000元,另外31000元应否返还双方争执不下。
无奈王某某母亲带着女儿来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被霸占的女儿低保和抚恤金。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日批准了对残疾人王某某财产权益受侵害案法律援助的申请,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承办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法援律师先通过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后建议起诉。庭审中曹红玲律师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证据充分,提出的法律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斌、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王某某31000元。成功地为受援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案例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王某与赵某离婚。不久,8岁的女儿赵某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障碍,需长期治疗。同时王某得知前夫赵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其真实收入及财产,以谎称月工资5000元,按30%即1500元支付女儿赵某某生活费,存在欺诈。王某以女儿赵某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女儿的抚养费(生活费)。
王某工作收入低,女儿身患疾病,经济十分困难,她来到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谢学斌律师作为王某的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王某进行面谈了解案情。
在举证质证阶段,援助律师出示了两份新增证据,并以赵某缴纳公积金的明细清单中月缴数额及奖金等收入推断,当庭申请法院到赵某的单位调取其收入证明,最终以赵某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如医疗费超过800元/月双方平均承担、教育费平均承担至赵某某大学毕业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案。
案例九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杜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因生活拮据,深夜驾船操作电鱼设备,在举水河水域流动捕鱼,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农业委员会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捕捞工具和渔获物33公斤。之后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立案侦查,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杜某二人提起公诉。
新洲区人民法院通知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杜某、王某辩护。同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浪为杜某提供辩护、律师袁新刚为王某提供辩护。
余律师和袁律师接受指派后,抓紧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案情,对案件材料进行反复研判。经分析证据,律师向被告人说明电捕鱼对环境的危害以及被告人电捕鱼33千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被告积极认罪服法。
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合议,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责令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在适当季节向其非法捕捞水域投放成鱼132千克,投放各类鱼苗28万余尾,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因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案例十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张某某,2009年3月出生,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附近。在张某某两岁多时,其父母发现张某某较同龄儿童发育迟缓,遂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医院进行血液铅浓度检验,其结果为121 μg/L,出院诊断为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瘫后遗症。根据《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卫妇社发〔2006〕51号),儿童正常血铅含量应当在100μg/L以下,大于或等于100μg/L为铅中毒。2011年至2016年,张某某的医疗费为152156.59元。
张某某父母及祖母认为张某某的病情系由电源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电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某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代理张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张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调查走访,并且为张某某梳理了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四个诉讼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君律师电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受援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代理意见,判决电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52156.59元、护理费1061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73217.59元。
以上案例均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