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3:10:31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新闻网3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近日,闽侯县检察院案管中心接到本地执业律师林某的求助电话。林某称其代理的案件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办理,现因疫情防控无法出差,希望能到就近的检察院提交阅卷申请。
案管中心工作人员与林律师多次电话沟通,指导其通过网络上传委托材料,进行网上审核。还与外省案管人员协调,通过相关渠道传送其需要的电子卷宗。
当日下午,闽侯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核实林律师的身份等信息后,将已下载并刻录好的电子卷宗光盘交给了她。
闽侯县检察院积极与外省办案单位沟通,让案件流转“零接触”,防疫办案两不误,这让林律师感激不已。“原以为阅卷会因疫情影响而泡汤,谁知短短1天就让我实现在‘家门口’阅卷,还省去了来回16小时的动车奔波,真是太感谢你们检察院了!”
案例点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