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7:55:02来源:法律常识
一日,正在回郑州的高铁上,接到委托人电话,询问什么时间到M市,由于当时日程安排比较忙,我就说过几天抽空去一趟,没想到委托人说后天开天你不参加吗?
我很吃惊,上周才和法官沟通过,说开庭时间还没定呢,怎么后天就要开庭了?
打电话询问法官,法官确认后天开庭,我十分恼火,当即提出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天通知辩护人,辩护人无法安排时间出庭,要求合议庭延期开庭,或者判决书注明因辩护人未接到开庭通知缺席案件审理。法官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让我邮寄辩护意见,他做委托人工作,判决书按我出席对待。
挂掉电话不久,我再次接到委托人电话,提出解除对我的委托,这做工作的效果,绝对立竿见影。
这个案件是几个当事人以公司进货为由,提供虚假产权证明,向银行贷款20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小部分发工资,到期无法偿还,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名起诉到法院。前期和法官沟通,无罪意见没被接受,但在定性错误方面达成共识,这个案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面对这种解除委托的情况怎么办?陷入了僵局。
最后我决定按时前去。第三天凌晨三点起床,驱车前往M市,300公里路程,我早早等在法院门口。等法院一上班,我就给法官打电话,说我已经赶到法院门口,但是由于法官未及时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造成委托人要解除对辩护人的委托,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法官在电话中让我按时到庭,他打电话做委托人的工作。
给法官打完电话,我去找委托人委托的另一个律师:赵律师,以前不认识,双方见面后沟通了下辩护意见,基本一致,赵律师非常友好,主动找到委托人说两个律师,一个外地的一个本地的,互相结合效果更好,何况已经这么远跑来了,共同辩护吧。委托人勉强同意了。我非常感激赵律师,后来加了微信,成了好友。
那天开庭效果很好,法官几次在我发言时,提醒书记员记清我的意见。这种额外照顾,可能算是一种补偿吧。开完庭,委托人也不再冷淡,而是非常热情地留我吃饭,我婉言谢绝驱车返郑。
等判决书出来,罪名变更为骗取贷款罪,判3缓三。
有时我在想,我为什么当时一定要去参加那次庭审呢?肯定不是为了钱,因为那是主任的案件,主任说那是朋友介绍的案件,没收代理费,还倒贴差旅费;而我当时是授薪律师,从这个案件中也拿不到一分钱。
但是我就是想参加开庭,可能是前期准备了很久,自己也希望自己经办的每个案件都能有个好结果,而且希望亲自参与见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做到自己的极限,这是我对自己做案件的要求,可以能力不如人,但不能不努力。
非常感谢赵律师,没有我的参与,相信赵律师一样也能轻松应对,他是比我资深的老律师。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盖闻善摄生者,陆行不遇兕(sì)虎,入军不被甲兵。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振斌,执业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诉讼,办理过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及民商事再审改判案例,具体可以搜索词条“李振斌律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