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04:0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华某利用开设的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免费医疗检查、提供免费午餐及现场授课的方式,对社会不定向群体宣传购买某公司会员服务,缴纳会费,能获取高额返利。
在此过程中客户需下载并注册某公司APP,登记注册真实身份,某总公司根据客户投资额以兑换积分的方式给客户相应积分,客户可定期查看自己积分浮动情况,提现时还需下载火币网APP,通过某APP上的积分从火币网提现,赵某、华某以现金及转账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55275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0人,造成投资人损失2091380元。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生,户籍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人华某,女,1974年生,户籍辽宁省鞍山市。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华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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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赵某、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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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赔30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905630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