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1:41:09来源:法律常识
“阿姨,请相信我,我不会再犯错了。”
睢宁县检察院小雨滴工作室内,一场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正在举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涛看着检察官,坚定地说。
16岁的小涛是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2016年4月2日凌晨,在睢宁县时尚网吧东侧巷口内,小涛与宋某(另案处理)为索要小华盗窃得来的金戒指,对小华、小舟进行殴打,并将小华的苹果5S一部手机及现金100余元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880元。
案件被移送睢宁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涛在案件中虽然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但其在现场有威胁性语言,起帮助作用,与宋某构成抢劫罪共犯,系从犯。归案后小涛多次表达了悔罪的决心。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旦判刑入狱,不仅不利于对小涛的挽救教育,而且还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受其他犯罪分子影响发生“交叉感染”,有碍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官走访了小涛所居住的村庄,了解小涛的成长经历及犯罪原因。小涛1岁时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表现很好,是个懂事的孩子。初中毕业后,为了减轻爷爷奶奶的负担,小涛在网吧找到一份工作,也就是在那里,他认识了有着一身江湖气息的成年人宋某,自此小涛将宋某当成大哥,对他的话言听计从。出于哥们义气,小涛帮助宋某实施了此次抢劫行为。
走访中,检察官见到了小涛的父亲,一个老实木讷的汉子,在谈到儿子时,却是泪流满面,“这么多年,我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以后我就留在睢宁找一份工作,看着孩子,让他走正路。”
通过社会调查,承办检察官对小涛作出了综合评价,认为他涉嫌抢劫罪,有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其认罪悔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轻处罚。经提请检委会讨论,对小涛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设一年考察期。
根据小涛的实际情况,检察官为他量身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并组成考察帮教小组,共同对小涛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内,小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和父亲也消除了隔阂,关系融洽。
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小涛在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学习汽车修理技术,已能够独当一面。
考察期间,小涛寄给检察官的信件和读书心得
考察期满后, 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小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上,检察官邀请小涛的法律援助律师、村委会主任、法定代理人等到场共同对小涛进行教育。
小涛表示感谢检察官及帮教小组成员对其所作的一切,今后会遵纪守法,孝敬长辈,勤劳做事,以自身价值回报社会。
2012年以来,睢宁县检察院共对17名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开展专业帮教,助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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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by 秦 清
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