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7:07:00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赵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
赵某案发前被招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4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七个月期间,某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年利率14.4%—18%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到法院。
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前,曾经到张智勇律师团队事务所咨询过相关法律问题,但是自己以为事情不严重,加之取保候审在外,所以没有听取我的建议,也没有进一步委托我团队律师正式介入,实时跟进办理,现在接到检察院量刑实刑的建议后慌了,赶忙来所委托我团队紧急办理!
三、团队讨论
本案案卷材料多,张智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当日即组织团队对本案进行讨论,主要讨论的内容有1.案卷材料众多,阅卷的重点及方向;2.金额如何审查?3.作用地位,是否可以辩从犯,如果系从犯,讨论增加辩护不观点?4.缓刑的可能性及争取缓刑的方案。
四、律师辩护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当天下午随即与被告人赵某会见,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耐心仔细地听取了被告人讲述案发经过和其他相关重要案件信息。张智勇律师团队当即为被告初步分析了案情,梳理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承诺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毫厘必争。
与被告人见面完毕后,张智勇律师团队调取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材料,包括:案件流程图、涉案人员关系表、纵向对比被告人供述、横向比较同案犯的供述分析表。同时也积极收集被告人平时作风良好、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完成收集后即刻向法院进行了递交。
并且,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张智勇律师团队充分利用智豪律所一贯的集体讨论,将本案于每周五团队讨论会议上进行了申报讨论。在讨论过程,全体律师都积极建言献策,依据多年办案经验梳理了案情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其中关键意见有:关于犯罪作用大小方面,被告人系次要作用,是从犯;关于立功方面,被告人提供同案犯的相关线索,是立功;关于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是坦白并且能够积极退赃,是从轻情节。
承办律师围绕讨论内容和制作的阅卷材料,丰富并充实了庭审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庭审中张智勇律师团队提出:
第一:被告人赵某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与经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提供了同案犯的重要相关线索,是立功行为。
第三: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能够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
五、案件结果
对于张智勇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除法官基本予以认可,最终本案被告人赵某仅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非法吸收4500余万元存款中被告人赵某涉及2800万元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张智勇律师团队结合本案具体分析,梳理出了涉案人物关系图和公司运作结构表,找到了本案最为重要的关键突破点,为被告人赵某成功的争取到了缓刑措施,终于让赵某又和家人再次重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