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6:51:25来源:法律常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临安法
虚假诉讼也被称为“打假官司”。
临安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捏造事实、夸大借款数额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还向其代理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
3月28日,随着案件当事人南某向临安法院缴纳了5万元罚款,一出虚假诉讼的闹剧终于落下帷幕。
2019年底,南某和聂某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钱款往来频繁,多笔打款高达数十万。
2021年5月份左右两人分手。
分手后,南某向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友聂某归还恋爱期间因手头紧张、经营需要而涉及的借款155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南某称又发现了一笔12万余元的借款转账,转账银行卡虽然是聂某的,但这张卡长期由自己使用,是自己转到聂某持有的其他银行卡,也应该属于借款,故要求归还的借款追加至167万余元。
在庭审中,聂某辩称此前两人感情深厚,一度谈婚论嫁,钱款往来大部分都是共同生活开支和赠与。
在南某提出的借款金额中,其中有40万元,虽是借款但南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了放弃并出具收条,追加的12万余元当天自己就已经转回给南某,只是走个账。聂某还称,南某在诉讼中提及的两笔借款总计52万本来就是自己的钱,当时是委托朋友李某打给南某67.9万,再由南某转给自己,南某甚至截留了一部分。
南某并不认识李某,对于这笔款项南某也心知肚明却仍然纳入诉讼请求。
法庭上南某声称自己与李某是朋友,却不能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说明这笔借款产生的经过。
而聂某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
对于52万元的借款,临安法院认为南某涉嫌捏造事实、虚假陈述。为逃避处罚,南某在再次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因其涉嫌虚假诉讼,依法裁定不予准许撤回诉讼。
得知不能撤回诉讼,南某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省教整办、临安法院纪检投诉等渠道投递不实举报信,以此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办案。
再次开庭时,南某及其代理律师以拒绝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抵制法院依法调查。
临安法院核对双方款项往来、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转给南某67.9万元,其中52万元南某转账给了聂某,并主张为借款。但南某未能提供证据说明这笔借款产生的经过。聂某提供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67.9万元是李某给自己的,只是由南某经手转账。南某从中截留的15.9万元应视为予以抵扣其他认定的借款。
其余部分借款由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认定的借款金额为36.6万余元,扣除聂某转给南某的28万余元,依法判决聂某归还南某借款8万余元,同时驳回南某部分虚假的诉讼请求。南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某作为诉讼参与人,采取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鉴于南某虚假诉讼行为涉及标的金额较大,认错态度较差,临安法院决定对南某罚款5万元。
此外,南某的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临安法院向其代理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该律师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执业律师在防范虚假诉讼、严守职业底线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可以说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毒瘤”。法庭应该是严肃庄严的地方,在法庭上撒谎必须受到严惩。案件中,南某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被发现后还企图撤回起诉以逃避处罚,最终被严厉处罚。其代理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本应就有义务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但在案件中却以错误方式拒不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应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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