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8:24:40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邻居家的4岁小女孩来家里玩耍,6旬老汉却将手伸进其裤裆摸隐私部位,被警方抓获时,解释说只是摸了腹部,怕小女孩吃了饭转呼啦圈对身体不好。这起“猥亵儿童案”,发生在四川成都。
7月28日,记者从裁判文书上获悉,关于成都新都区曹某元猥亵儿童罪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相继驳回曹某元的上诉请求。此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曾判决曹某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但曹某元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作出无罪判决。
该案细节引发争议:2018年11月12日晚,曹某元在位于成都新都区的家中,趁邻居家的4岁小女孩彭雪(化名)到家中玩耍的间隙,将手伸进李某的裤子中,摸其隐私部位进行猥亵。同年11月18日,民警将曹某元抓获归案。
但在面对公诉机关指控时,曹某元却提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不属实,他是怕李某吃了饭转呼啦圈对身体不好,才摸了对方的腹部。辩护人提出此举是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并非出于追求刺激,也没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6旬老汉伸进4岁女童裤裆
辩称只是“出于关心摸了腹部”
一则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彭雪与曹某元属于邻居关系。曹某元生于1951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
2018年11月12日晚上七点过,彭雪前往曹某元位于新都区的家里玩,趁彭雪玩耍的时候,曹某元将手伸进她的裤子,以摸其隐私部位的方式进行猥亵。
2018年11月18日,民警在新都区翰香府将曹某元抓获归案,第二天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元猥亵儿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曹某元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而彭雪的父亲认为,曹某元的行为给女儿和她的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
曹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他认为被害人彭雪的陈述不属实,事发时,他是怕彭雪吃了饭转呼啦圈,对身体不好,才摸了对方的腹部。曹某元的辩护人也提出曹某元隔着裤子摸被害人彭雪腹部的行为,是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并非出于追求刺激,其并没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行为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一审判处“猥亵儿童罪”:
有期徒刑8个月 判赔4000元
此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审判决曹某元因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
法院认为,曹某元猥亵年仅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曹某元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曹某元提出自己仅摸了被害人肚子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曹某元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均能反映出曹某元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这一事实,所以对于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内容显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挡获经过、户籍信息、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费用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某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
不服一审判决
接连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曹某元及其辩护人相继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都被一一驳回。
一份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通知书内容显示,曹某元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申请执行曹某元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某元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宣布(2019)川0114执498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2020年1月,曹某元及其辩护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对成都中院裁定维持的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不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及原审认定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作出无罪判决。该申诉请求被成都中院驳回。
此后,他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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