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20:00:00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由于公、检、法三家国家机关远未将个体户律师事务所律师真心视为"法律共同体",加上社会上对辩护律师的编见,一旦辩护律师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引诱证人翻供犯罪,公安机关掌握立案侦查权,一定会严惩不贷。所以,辩护律师无论派头多大,关系多广,纠正冤案多(这正好说明你可能成为三家公敌),为了稳稳地把握执业证,应当记住:
一,辩护律师尽量少调查取证,特别是言词证据。
如果辩护律师收集言词证据,比如找证人,无论是新证人还是原证人,做一个笔录,如果与公、检采信证据不同,就可能被认为是伪造证据,并从你的笔录中挑出不规范的问语,指控辩护律师引诱翻证。实在需要亲自取证,只取现存的书证,到工商局查查营业执照什么的。言词证据的调取,申请检察院、法院去找证人核实。
二,刑事诉讼不要垫付证人作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于刑事诉讼中作证费用是多少,怎么发?先发后到,先到后发?均没有规定,有些人认为费用少,凤险大,不到庭,至今刑事诉讼证人到庭率很低。一些当事人,甚至辩护律师建议先垫付费用,再申请法院支付,会因为数额有差别,被认为是贿赂证人。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关好门。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必做工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间是服务合同,委托方出钱了,希望物有所值,出价越高,越巴不得购买增值服务。犯罪嫌疑人最高要求脱罪不诉或无罪,次之轻罪缓刑,再次罪行从轻。内心有一把尺子计算着。辩护律师呢?大多数还是看钱提供服务,但钱多就忘了底线,帮助提馊主意,指使传递犯罪嫌疑人立功信息。这些违法行为,辩护律师本不应做,做了就关好门,隔墙有耳,虽然说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但监听了,即使不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可作为辩护律师犯罪的线索,侦查机关、检察院跟犯罪嫌疑人做个从轻减轻处理的交易,让犯罪嫌疑人指控辩护律师引诱,指使伪造证据,辩护律师就惨了。
四,不可电话搞咨询,尽量当面提供咨询意见
当面咨询可以掌握动态,观察人,还可知道对方是不是在录音。如果电话咨询,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出于多听几遍,彻底弄懂,会录音。如果辩护律师电话咨询时,讲了过头话,就被录音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信以为真,还可能拿辩护律师的录音与侦查员、检察官讲道理,那就糟了!所以,电话咨询,必须紧扣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讲解,如果记忆含糊,就只能打个哈哈,更不可打包票,一旦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拿着包票算账,辩护律师就要惹一身骚!